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武建霞 时间:2014-08-22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出台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较大改善,西方资本主义的享乐文化对我国民众的影响巨大,同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在我国社会中也有迅速扩散和蔓延的态势,给传统的社会观念造成巨大冲击和影响。此外,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日益加快使得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魅力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但是居高不下的商品房房价已经成为了一件奢侈品,许多人可望而不可即。在大部分中国人的传统价值价值观念里面,房子是婚姻的物质基础,没有房子等于物质基础没有保障,婚姻也缺乏足够的安全感与可靠性。长期受到这种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房屋不动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影响婚姻关系的主流原因。对于男方而言,房屋不动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从侧面反映一个人的能力与财富状况,对于女人而言,房屋不动产则是决定其是否结婚的主要原因。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讲,房子是导致现代婚姻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由于房屋不动产的归属权不清楚以及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男女双方如果缔结婚姻关系通常由男方出资来购置房屋,女方负责购置家具以及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辅助工作,因此,男方是主要的出资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中承担的责任比女方要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大量由房屋购买导致的的婚姻问题,也有相当数量的不法分子妄想通过缔结婚姻关系等合法形式从而达到获取房屋不动产的非法目的。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彻底改变了这一利益格局,使得双方利益得到重新平衡,有效保护了房屋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三中使得婚姻关系中的女方重新审视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定位,让女方的目光不再仅仅局限于男方是否拥有房屋等方面,因为根据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如果婚前进行房产购置或者婚后由一方的父母赠与房屋,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其中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新的法律条文下,缔结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女方获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有效方式,以往通过婚姻关系可以获得部分财产份额的方法已经不符合现代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况之下,由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将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只有女方在购买房屋不动产时也履行一定的出资义务,才能有效保证自己在房屋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最新规定出台引起的社会争议

  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虽然在出台之前已经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也结合了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但是由于这一规定属于一项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的法律条文,某些规定必定会对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该司法解释一颁布出台便引起了社会上的舆论和关注,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民众认为,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三中对婚姻关系中男方的利益保护过度,而忽视了女方的相关合法权益。按照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后不履行购房出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享有房屋居住权,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则不享有相关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将很不利于保护女方的权益。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男方在外工作,女方负责照顾家庭小孩的情况,基于这种情况女性经济地位很难得到独立,在经济生活上对男方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如果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女方很可能出现基本温饱都难以解决的情况、住宿问题更无从解决,难免导致社会矛盾发生。因此,我国婚姻法的体系仍旧需要进一步的规范与规范,特别是在保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需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保证妇女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基本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