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新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助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召强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又要根据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和人民调解中存在的新问题,不断更新工作理念,开拓工作方法,整合系统资源,做好信息研判,强化矛盾调解,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深化舆论宣传,全面推进“矛盾纠纷调解网格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的领域和空间,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服务。

  论文关键词 创新 矛盾调处 助推 经济社会

  一、引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面临着群体事件高发的态势,恶性突发事件层出不穷。长期以来社会矛盾的累积、国内通货及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的严峻经济形势、加之国际政治动荡不安局势,如南海问题、中东战乱问题、钓鱼岛问题等等,这一切都对我国的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可预知的变数。大范围的动荡不会发生,但局部、小规模突发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定会发生,如2012年7月“启东群体事件”。
  目前,我市(徐州市)社会矛盾形势也不例外。2011年5月13日下午,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健全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在复杂的社会形势下,要使经济社会在稳定中发展,就要做好社会管理创新,而要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处理好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据此,不断深入创新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便是稳步推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力保障。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构建大调解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类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趋于多样化,致使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矛盾的复杂性,使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管理面临着极大地考验。影响社会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民间纠纷呈现很多新的特点,如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纠纷增多,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等。
  1.常见社会矛盾。以徐州为例,2010年度、2011年度,全市各级法院每年受理一审案件均达10万件之多,110报警平台年接听报警电话达1000万件之多,这些数字即说明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巨大。各类型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凸显,如2011年四季度的各类型社会矛盾纠纷有如下特点:(1)物业纠纷出现异常增长。同比增长10倍多,环比增长5倍有余:(2)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情况突出;(3)交通赔偿纠纷表现较为集中,2011年第四季度比第三季度增长了79.92%:(4)合同类纠纷凸显,合同纠纷与生产经营纠纷(以生产销售合同纠纷为主要表现形式)已占据纠纷总量的7.31%,成为继婚姻家庭、邻里和房屋宅基地纠纷之后的第四大类纠纷;(5)劳动争议、农民工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出现季节性增长:(6)征地拆迁纠纷有所抬头,环比上升了140.24%。这些问题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长久的不利影响。
  2.重点、热点社会矛盾。当前,呈爆发趋势的“挤兑”、“跑路”、“倒闭”等等崩盘现象,引发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及上访事件,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较大。除民间借贷案件剧增外,非法集资案件也频频发生。以江苏某市为例,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2008年为4435件,2011年增至8807件,3年间增长了约98.6%;就非法集资案件而言,全市检察系统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涉及256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177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07年为3件6人,2010年为61件82件,4年间分别增加了19.3倍和12.6倍。
  总体而言,非法集资呈现出以下新动向:
  一是专业化。集资行为由过去的以“个人名义”进行,发展为以“公司名义”专业化运作,这些集资公司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往往在工商局以担保、典当等业务形式进行登记注册,在繁华地段租用办公地点,有些甚至还获得“诚信企业”等称号,使得这些集资公司看起来极具专业性和可靠性。而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抱着确保资金安全的希望,选择将资金投入这些看起来更专业更可靠的集资公司。
  二是许诺以高息、欺骗性大。以江苏某市为例,自2011年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数十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者全部对外许以高息,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6.84%。两者利息相比,差距悬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很容易受到诱惑。
  三是集资行为公开化。很多担保公司公然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打出“年收益XX”的广告,宣传范围大,投资者由过去的“亲朋好友”的范围扩大至“社会公众”,使得集资向“银行”类型发展,投资者“送钱上门”,集资者“坐地收银”,用款者“主动求贷”。
  四是集资范围更大、人员更广。公开化带来的直接就是更多人知悉和参与。在地域范围上表现为,民间借贷已从两年前的江浙沿海扩展到陕西、内蒙等内陆地区,甚至是很多欠发达乃至贫困地区。在产业范围上表现为,从制造领域扩展到商贸领域甚至普通家庭。在人员范围上表现为,参与者众多,从公务员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资金需求饥渴等作用下,甚至一些银行资金也充当了民间借贷的“二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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