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啸飞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是诉讼能否胜诉的关键,几年来电子商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中的取证困难成为诉讼中的难点,而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介入,进而取得证据是有效并被普遍采用的方式。本文通过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从申请到出具公证书的各阶段进行了探讨式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 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购物 电子商务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兴起繁荣,网络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近几年来逐渐呈现井喷态势,这一现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繁荣的今天,网络平台交易量的大幅增加;二是公民的自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案件的增加必然的导致诉讼的增加,而对于网络侵权案件来讲,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网络平台信息的不稳定性导致了要想固定证据成为采集证据的难点,而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当事人自己从网络所搜集的证据很难被法官所采用,所以在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证据日益受到重视,有时公证证据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判决。本文就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网络平台交易,进而固定证据的公证类型进行相关的探讨。

  一、现状及研究意义

  电子商务按照交易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to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toC);企业对政府的电子商务(BtoG);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CtoG);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toC)。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在各类型中均有涉及,但是大量案件的发生主要集中在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BtoC)这一类型的交易过程中。近年来网上大型商场越来越来,从传统的淘宝网到当当、亚马逊、京东商城等等,所销售的物品比生活中的商城种类更多,但是在实践中来看,大量的侵权产品的销售主要还是集中在淘宝这一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主要由于其仅仅是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准入的门槛比较低,所以鱼龙混杂。侵权案件的种类主要集中在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这其中以专利侵权出现的比较多。以淘宝网为例,在具体的案件中各卖家所售的商品如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对这一事实进行取证时往往会遇到一个情况就是,如果按照传统的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对该店铺的网站页面以及所售商品详细页面进行页面打印的话,从证据效力上面来讲,该证据只能证明到该店铺在销售这一商品的事实,而要进而证明所售物品却是否侵犯了具体的专利或者著作权,就得多具体的商品进行比对。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仅要证明在售这一事实,还要证明具体侵权,仅对页面进行证据固定是不够的,还要通过实际购买,让后对送达的物品进行封存,是一系列的过程。
  正是由于要对购物的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所以这一公证相对于网页的证据保全来讲更为复杂,整个过程的连续性、严密性要求也更高。整个过程下来所出的公证书要经得起推敲,要能充分的被法官当做一份证据作为审判的依据,那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所应重视的问题也就更多。由于目前仅仅针对这一类型的公证所进行研究的并不多,从理论上来讲并没有可以作为权威性的办证依据,完全只能凭公证员在具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中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以及自己的执业经验来完成整个操作过程。由此而导致在现实中大量的此类公证书中存在瑕疵,在诉讼中不能被法官采信,或者在证据交换及质证过程中被对方所推翻。所以对于这类型的公证业务无论是公证处自身还是相关公证业务指导机构,应该在研讨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办证指导意见。而对于各公证员来讲,在办证的基础上还应讲出现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论及实践上的研究,将好的经验做法推广,从而规范这一领域公证业务。

  二、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释义

  所谓的网络购物证据保全,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或者层面:一是受理申请阶段,当事人以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公证员通过初步的审查,进而确定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二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权利证明材料,通过查看网络页面比对,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三是网上进行订购、商谈、付款,在这一过程中对相关页面以及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谈话的内容进行证据固定;四是接收卖家发送的货物,对受到的货物拆封并拍照的过程。通过上述步骤,公证员整理整个操作过程,从而制作公证书,并将所打印的网页内容、快递单复印件、拍摄照片等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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