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贪侦查如何适应新证据制度修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志国 秦石蒙 时间:2014-08-22
   3.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范围及提高镜头下依法审讯的能力水平
  目前所谓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指的是对被调查人正式立案侦查后的讯问进行完整录音录像,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正式传唤被调查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就应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为在笔者看来,一个线索在侦查人员初查过后,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甄别从而初步判断被调查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这种初查工作所收集的证据毕竟不可能完全尽善尽美,因为在正式传唤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后,被调查人必定会对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狡辩。此外,侦查人员也要积极去摸索新的询问、讯问技巧,提高“镜头下”依法审讯的能力水平,最好做到针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灵活运用审讯技巧,准确区分政策攻心、运用谋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界限。
  (三)积极探索证人出庭作证工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包括侦查人员在必要时也要出庭应诉。在实践过程中,职务犯罪证人出庭率也是非常低的,证人出庭率低主要是害怕被相关当事人打击报复,例如在贪污、挪用犯罪案件中单位的财务人员就由于害怕作证被接任的单位领导在工作中“穿小鞋”而不愿意上庭作证。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以后的工作中一是要建立起严谨的证人出庭作证审批程序;二是注重和拟出庭质证的证人的交流,对证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三是要加强和案发单位的纪委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沟通,不要因为单位相关人员出庭指证前领导,而在其以后该人的工作中给予其不公正的待遇。
  (四)建立独立的非法证据审查部门和机制
  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检察机关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完成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力求将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就予以排除。笔者认为可以在反贪局下面的办公室里派专人负责证据方面的工作,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不正,同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也可以商请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防止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动摇整个案件。
  总之,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即将开始全面实施的时候,我们为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做的各种调研、分析、应对方法,均应在真正法律生效后,通过实际办案,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侦查工作。只有在实际办案中不断摸索、总结,才能真正开创查办职务犯罪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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