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技术侦查的规定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广新 赵海宇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较大影响,其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尤为突出。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今后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依法用好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职务犯罪侦查 技术侦查 秘密侦查

  一、技术侦查的含义、适用案件范围及技术侦查的种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是采取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获取案件信息、证据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侦查行为的总称。技术侦查具有科技性、隐秘性和适用对象特定性等特征:(1)技术侦查主要运用一定的科技手段进行侦查。(2)这种技术手段具有特定性,不是所有运用技术手段的侦查活动都称之为技术侦查。(3)技术侦查具有隐秘性,通常是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活动。(4)技术侦查通常是对特定对象展开的侦查活动。
  检察机关有权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的案件范围包括:一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是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三是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论是否为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包括哪些类型,《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技术侦查"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但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对技术侦查手段应该作狭义的解释,即建议在修正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技术侦查的种类作如下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包括监听、技术追踪、视频监控、互联网监控等手段,其他手段可划归秘密侦查手段。

  二、技术侦查的适用依据和适用程序

  在侦查中采取哪一种技术手段,需要解决依据问题,即依据何种标准来决定是否采取某一措施以及采取哪一种措施,或者对哪些对象采取措施。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本条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据确定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即以侦察活动的实际需要来确定要不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以及这些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于哪些人。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新刑诉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技术侦查由哪个机关来批准、可以批准几次、哪个机关有权对技术侦查进行监督等问题仍待细化。 程序是正义的保障,,需要对具体适用的程序进行规制:第一,批准机关。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由检察院内部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批准,还是由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批准,或是由上一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批准?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笔者建议由本院反贪部门主管检察长批准,并报上级反贪部门及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备案,这样设置,既保证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效果,有利于案件侦查的保密,而且对侦查部门使用技术侦查也有足够的监督和制约。第二,解除程序。如果检察机关对应当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不予解除,该由谁给予指出?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运用技术侦查,出现违法情形时,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可向侦查机关或批准机关提出审查的申请,同时批准机关也应在一定时间内主动审查,及时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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