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贪侦查如何适应新证据制度修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志国 秦石蒙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依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既是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诉讼原则。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做了很大的调整,本文试图从三个部分,即第一部分对相关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新增条文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围绕新的证据制度分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不足;第三部分尝试就所分析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

  论文关键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证据制度 职务犯罪 

  一、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调整的理解

  (一)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调整理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证据种类的分类中:一是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即鉴定人的意见,并要求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是在有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人。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更能体现司法鉴定活动及结果的本质属性,同时也要求司法人员要对鉴定意见进行甄别,将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鉴定意见排除在外,从而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排除的理解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原条文四十三条的基础上,在新条文第五十条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立法上公开承认了强迫公民认罪的非正当性,此外,新条文第五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对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排除标准及程序进行细化。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理解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新条文将证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用“应当”来表述,其涵义就是在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时候,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可能面临证言、鉴定意见不被采纳的风险。

  二、分析当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面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要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反贪队伍办案水平尚且不能完全适应开放的信息化时代要求
  时下,我们处在科技日新月异、信息高度透明化的社会里,本来反贪工作人员面对的就是一群拥有高智商、高学历、高职位的犯罪分子,这些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们在官场上浸淫多年,他们有经验、有人脉,而且也懂法律,对付这样的一群狡猾的犯罪分子,只有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侦查队伍才能与犯罪分子进行周旋。
  (二)反贪侦查人员在执法理念执法机制等方面均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本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这将使侦查机关凭借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开展外围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使得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复杂化,使得之前依靠口供突破案件的传统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执法办案要求,再加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将比较大的颠覆过往突破口供的一些讯问技巧和手段。此外,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法庭质证等方面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反贪办案人员在面对这方面的经验还比较欠缺。
  (三)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比较严重
  反贪侦查人员在侦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总是无法摆脱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笔者认为,造成侦查人员这种思想的原因是一是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思想上对证据收集程序不够重视,一味的将重点放在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忽略程序收集是否合法;二是侦查人员有侥幸心理,认为证据持有人在证据调取收集方面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了解不清,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无法及时发现。

  三、反贪侦查工作如何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调整

  (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复合型强侦队伍
  要想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人是第一要素。大力开展专项培训、敢为练兵和技能竞赛,着力提高信息化侦查能力、预警化研判能力、精细化初查能力、规范化讯问能力、组合化证明能力、扁平化指挥能力、一体化支撑能力和科技化应用能力等。坚持人才强侦,健全完善侦查人才引进、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管理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能力水平经得起办案实践检验,人才数量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的侦查人才队伍,为侦查工作长远发展奠定人才保障,从而带动侦查队伍专业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转变执法理念和办案方式
  1.加强线索初查及立案前犯罪证据的收集工作
  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取证、证明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实现“从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
  2.拓宽办案取证思路并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
  近些年来,在信息化社会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已经提出信息引导侦查的办案新模式,同时也在强调要利用现代化的侦查装备来取证固证。笔者认为,面对新形势,侦查人员要在原有的侦查手段上与时俱进,不仅要查被调查人家庭财产、车、房、股票等信息,更要加强对被调查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调取,利用话单分析、数据恢复等侦查技术手段搜集和固定证据。此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在刑事司法中转换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侦查人员许多收集固定证据的时间,所以侦查部门应该向孤军作战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内外部协作转变,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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