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新框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鸿亮 时间:2014-08-22
《反垄断法》的背景
  从酝酿到实现,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历经13年曲折,2008年8月1日才正式实施。《反垄断法》的颁布,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者王晓晔看来,“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在世界范围内,《反垄断法》的地位无可争议,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不过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王晓晔解释:“一个国家如果要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它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是它们100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合理做法。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是一个优化配置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手段;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是保障他们参与市场竞争自由权利的法律武器。”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但它绝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方面的法律武器。”王晓晔分析,“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下,哪一个政策应当优先。这个问题只能由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来解答,且这个答案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也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具体到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刚刚走完的第一步”。
  早在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的时候,研究者们已经预见到,反垄断初期执法会遇到严重的挑战。第一是缺乏一个关于执法机关的明确规定。多家政府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地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第二是行政垄断。反垄断法通过第51条的规定将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交给了各级政府机构,但是,在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者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仍会面临诸多问题。第三是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制止垄断行为,理应关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大垄断企业。广大消费者也迫切希望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够在垄断企业面前保护他们的利益。然而,由于国有大垄断企业都有一个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话题。《反垄断法》草案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通过的反垄断法虽然取消了这个规定,但这不表明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被监管行业不能执行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就会与其应有的权威和地位极不相称。
  现实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据《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研究报告(2010年)》,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0年5月,全国法院共受理10起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但绝大多数以原告败诉或撤诉告终。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3起,审结53件。根据《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1年)》披露,尽管原告胜诉率很低,但原告胜诉的案件已开始出现,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垄断行为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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