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学与民法精神的培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宁清同 时间:2014-08-22

  [摘 要]民法精神是民事法律规范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平等、自由、私权、公序良俗等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指导民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提高法科学生的民法素养等具有重要意义。培养民法精神应当是民法教学的基本任务,为此必须突出民法精神在民法中的地位,通过讨论式、辩论式和启发式教学,使法科学生正确认识民法精神与民法理论、民法规范以及民事案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确立对民法精神的信仰,并内化为职业品质。

    [关键词]民法精神; 民法教学; 职业品质

    自从 18 世纪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以来,法学界一直探讨和研究着这一命题,部门法学则进一步深究着各部门法的法律精神。民法学教育者也充分认识到民法精神对于法律职业和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努力探索着如何在民法教学中科学、有效地培养法律人的民法精神。

    一、民法精神的内涵

民法精神是适用于民法领域的法律精神。关于法律精神的内涵,学者们的见解不尽相同。李步云教授认为,法的精神与法的形式、法的内容共同构成法,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法的精神是法的神经中枢和灵魂,法的精神集中反映在立法旨意和法律原则中,法的精神就是在处理法律与人类、个人与社会、利益与正义、效率与公平、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时做出的既符合事物的本性和规律,又体现人类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时代精神的正确选择[1]。郭道晖教授认为,法的精神“是指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法权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共同意志关系的本质概括”。“法的精神主要是指法的时代精神( 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法的本质、法的理念) ,而不是指法律的阶级精神( 当然,顺应社会发展的进步的阶级精神能与时代精神相一致。”[2]卢云教授认为: “法的时代精神就是一定的法符合一定时空范围内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方向和要求的一种社会精神和价值取向,说到底就是法不同程度地协调和缓和了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给社会广大成员带来了符合那个时代公平、正义愿望的满足的一种社会精神和价值取向。”[3]卓泽渊认为,所谓法的时代精神,就是法的所应当体现的作为特定时代所必须具有的价值取向[4]。

    笔者认为,法的精神与法的时代精神虽然有所差别,但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法律精神是法律根本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的反映,是包含在法律制度中并指导和制约着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核心理念,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之本质要求的体现,它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稳定性和继承性。

    关于民法精神的具体内涵,学术界探讨得并不多。牟瑞瑾教授认为,“民法精神是指民法所体现和追求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人们头脑中基于对这种价值取向的认知和认可而形成的理念,是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5]魏振瀛先生提出,民法精神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6]。王泽鉴先生认为,民法精神即民法的基本原则或价值,“此等原则或价值,乃历史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13]“自由是当代法的时代精神”,“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自由。自由,不仅在现代,而且永远是现代及其以后法的发展的精神内核。法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4]所以,自由应当成为民法的主要精神之一,甚至是民法精神的核心内容。

    自由精神是市场经济规律在民法上的反映。首先,市场主体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也就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这种独立的经济地位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其次,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再次,市场主体必须在意志自由的条件下表达对资源的需求,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正常发挥。因为,市场价格是配置资源的调节器,价格必须反映市场主体对资源的真实需求状况,否则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就难以准确地体现供求关系的要求,即可能无法合理地配置资源。最后,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就意味着要冒失败的风险,由于失败的风险是由主体自己承担的,因而,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完全由主体自己决定。如果竞争行为由他人决定,而失败后果却由主体承担,那是不公平的。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 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独立自主地进行意思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涉。民事主体第二,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应该符合其真实的意愿。并非因为受欺诈、胁迫,或有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不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否则,民事行为就是可以撤销或可以变更的。第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须经各方协商一致,方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第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是有效的。对于民法的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利。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原则,主要表现在商品交换的自由和市场竞争的自由。意思自治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只是在近代民法中才得以确立,但一经产生即成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虽然在现代民法中,契约自由已经不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了保障社会公平,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民法都会通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对契约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但是,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民法的生存基础,甚至可以说是民法的精髓,它也是平等原则的必然推论。

    自由精神永远都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和谐社会的本质不仅在于稳定和统一,更在于充满着生机和活力。而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正是源于和而不同,即自由。一方面,社会成员的主体独立性得到充分的尊重,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切实的保护,正是社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不懈追求和努力才给社会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发展动力,才使社会能够不断创新和进步。当然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又必须是理性的,即合法的,因为自由是相对的,如此才能维持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统一,而这也是发展所不可缺少的。而且,只有在和而不同的社会,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才能与社会的根本利益保持一致,并形成巨大的合力,进而使社会实现加速度的发展。所以,自由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由社会就难以产生和凝聚发展的动力。

    (三)私权精神是民法的宗旨

民法的私权精神就是要尊重私权,保护私权。可以说,民法是私人权利法,在强大的公权力之下,确认和保护私人权利是民法的出发点,也是民法的根本任务和使命。保护私权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

    民法所规范的民事权利即私权,是在社会成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因为,第一,私权所追求的利益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是社会成员最重要的利益。第二,私权是社会成员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没有私权就没有社会的个体,也就没有社会。第三,私权是社会成员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民事权利,就不可能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第四,私权所保障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脱离个人利益就不可能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首先需要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社会成员的民事权利即私权。如果私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即个人利益可以任意被他人或公权力侵犯,就不可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如果说自由只是和谐社会形成发展动力的必备条件,那么私权精神则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15]可以说,利益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而私权所追求的利益又是最重要的利益,因而私1402011 年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 4 期根本上真正保护私权。所以,公序良俗精神对于民法而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三、培养民法精神的重要意义

法律精神是法律人必须具有的最重要的专业素养,我国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是否具有健全的法律精神,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只有让法律人掌握了健全的法律精神,才能实现公众所追求的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监督执法活动,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法律精神的培养应成为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重中之重[17]。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对未来的法律人不断地灌输、渗透和培养法律精神。

    (一)民法精神在法律精神中居于关键地位在法律精神中民法精神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培养法律精神必须首先培养民法精神。民法之权利本位即私权精神,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契约自由是现代法的精神之内核[18]。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如平等、自由、公平等无不源于民法精神。因此有学者指出,民法是现代法制的基础,西方法理学主要是民法精神的升华和概括[19]。因此整个法学教育都应当重视民法精神的培养。

    (二)指导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民法精神是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规范之中的灵魂,它不仅是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依据,也是民事法律规范实施包括司法、执法和守法各环节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所以民法教育必须有效培养法科学生的民法精神,并使之成为法律人的信仰和品性。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始终遵循各项民法精神的要求,才能实现民事司法的公正,才能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真正平等、公平,才能在民事法律的实施中既保护私权,又维护公序良俗。因为,如果法学教育没有或者不能成功地进行民法精神的培养,法律人就不太可能秉承民法精神去制定和实施民事法律规范,而在法律人都不能坚守对民法精神的忠诚时,又怎能希望大众在民事活动中尊重民法精神以及遵守在此指导之下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呢?(三)促进民法素养的提高法学教育必须重视素质教育,这已经得到学术界的公认,而法律精神尤其是民法精神就是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正如谭兵教授所言: “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除应符合素质教育的一般要求外,还要特别注意培养他们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20]霍宪丹教授认为,法律人除应当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技能外,还应该具备包括法律精神在内的基本素养[21]。可见,民法精神的培养是法学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它可以有效提高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尤其是民法素养。

    (四)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需要法律的系统规范、促进和保护。民法的基本理念、平等原则、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即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22]。“要成功地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大力弘扬民法精神,并使之贯穿于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之中,进而潜移默化于人们的意识和行为。”[11]民法的平等、自由、私权、公序良俗等精神都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不能保障社会的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私权和公序良俗等,和谐定然无从谈起。

    (五)提高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

法律精神的教育自然应当包括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诚实信用等思想是法律人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

    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法律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确认和保障。民法精神与道德更是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其内容大多直接源于道德规范,如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因此,民法精神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道德教育,民法精神如果能够内化为法律人的品质,就可以极大地提高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水平。由于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水平是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支柱,司法是社会正义和公平的最后防线,一个国家如果拥有一支高水准职业伦理的司法队伍,就必然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正因如此,近代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曾说过: “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执行法律。”[23]四、民法教学培养民法精神的基本措施在明确了培养民法精神的重要意义之后,自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才能有效地在民法教学中培养法科学生的民法精神。阐述这一问题也许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应当是必要的。  142

2011 年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 4 期权精神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在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会积极地追求私人利益,并实际地享受着私权下的利益,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享受就直接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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