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法适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新华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2010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河南省事业单位发展史上一次历史性跨越,而与之相配套的人事法律目前还不健全。改革后的人事制度如何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随之而来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适用《劳动合同法》来解决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的立法空白,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论文关键词:事业单位;铁饭碗;人事法律;聘用制度;劳动合同法 
  目前,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此次改革涉及全省 9.2 万家事业单位,200 多万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省人保厅下发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将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同时,单位正式聘用的在册人员将与在编职工逐步实现同岗同酬。此次改革改变了传统身份管理模式,调动了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可谓事业单位改革史上“一大进步”。但是《处理意见》只给出了岗位设置处理意见,具体岗位职责如何划分?单位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编外人员利益如何得到保障?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以致于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本文试图通过探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如何与《劳动合同法》实现自然对接,通过在不同条件下变通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弥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空白,推动人事关系法制化进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情况及改革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与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并列的一种法人类型,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需要补充大量工作人员,但编制的刚性制约使得人员补充只能以编制外录用的方式解决。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第一类人员不管签不签定聘用合同,都是在人事部门有正式编制的,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享受财政拨款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铁饭碗”。而第二类和第三类人员可以统称“编外”人员。正因为这类人员没有编制,所以他们没有“铁饭碗”,而只是企业聘用的“临时工”。他们虽然在同个岗位上,做着同样的工作,但是工资待遇上和正式工相差很大,甚至连基本的保障都没有,随时都可能被炒鱿鱼。 
  正因为事业单位存在“编内”、“编外”两种用工形式,使得用人单位管理混乱。有编制的职工,“铁饭碗”在手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没编制的员工,同工不同酬,没有工作积极性。这样的用人机制使得事业单位发展缓慢,步履维艰。为改革事业单位现状,促进事业单位跨越式发展,2010年,河南省人保厅下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对事业单位不同类别人员都作出了新的规定:编内职工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编外人员将逐步与在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此次改革,祛除了事业单位多年积累的诟病,可谓动了“真格”。但是《处理意见》只涉及岗位设置,对具体的岗位职责如何设定?单位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单位与职工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等没有给出具体的措施。这就很难改变目前事业单位人浮于事、分配不均的现状,有可能陷入“换汤不换药”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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