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电影审查法律规范方面的主要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俊勇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电影审查制度是影片公映许可的行政许可制度。但近些年来,电影审查制度饱受诟病,被认为是阻碍中国电影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本文从法律规范的层次、效力、手段及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障、救济性权利保障等方面分析我国电影审查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论文关键词 电影审查制度 法律规范 权利保障

  现行电影审查制度作为电影产业法律化过程中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促进了中国电影的发展。从行政法的角度看,电影审查制度是影片公映许可的行政许可制度。它是根据电影的制片单位或发行单位的申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相关材料,依法确认其是否符合公开放映某部电影的条件,并决定是否颁发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但近些年来,电影审查制度饱受诟病,被认为是阻碍中国电影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改革审查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从行政许可的角度来分析现行电影审查制度,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这项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影审查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范层次和效力较低

  虽然电影行业已经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但其立法还是处于比较滞后的阶段。电影产业的法律制度包括电影审查制、电影业准入制、电影配额制等等,均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一部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对上述制度予以规范。从2004年开始,业界人士就不断呼吁制定规范整个电影行业的《电影促进法》,国家广电总局的领导也不时作以表态。但直到今天,该部法律的出台似乎仍是遥遥无期。
  现有的电影审查法律规范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若干规范性文件构成,包括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部门规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等等。另外,还存在大量规范性文件包括《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电影故事片(胶片、数字)送审须知》等等,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渊源,不属于电影审查法律规范体系。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电影行业中层次最高的一部法律规范。该行政法规共八章68条规定,规定了电影行业中“电影制片”、“电影进口出口”、“电影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电影事业的保障”、“罚则”等问题。以这样一部行政法规肩负起整个国家的电影产业的重任,显然已是力不从心。

  二、法律规范手段单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课以人们义务的同时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告诉人们怎么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现行电影审查制度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仍然秉持着运用行政权力对电影严加管束、控制的立法理念。这种理念反映在法律文本上,就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各种积极和消极的义务,义务性规范与违反义务性规范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了电影审查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以《电影管理条例》为例,其中第三章“电影审查”共4条规定,都使用“不得”、“禁止”、“应当”的规范规定了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其中第七章“罚则”共13条,直接和间接与电影审查相关的处罚规范就达5条之多;而该行政法规对电影审查中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请求赔偿权等权利的规定却未见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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