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明清小说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巍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衡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标尺。孟德斯鸠说:“欧洲人认为,使心爱的女人不幸,不算厚道;亚洲人则认为,制裁女子,乃自然给予男人的特权,如果放弃,那才有点卑贱。” 在几千年来的历史长河中,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观念一直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在男权社会中,“女人”只是作为男性的臣服者、侍奉者而出现的,她不过是作为男性的附庸、一件私人财产的形象出现在文学的百花园中,造就了其在婚姻、家庭中卑微的社会地位。尤其是明清时期,封建伦理观念的进一步强化,理学在整个社会中的广泛渗透,妇女的地位就更为低贱。按照社会学中对女性“角色”的理论,妇女按角色划分可分成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种,而不同角色的女性其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又有着不同的体现。本文试图从明清小说中的一些蛛丝马迹,仅探讨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论文关键词 在室女 人身权 缠足 财产权

  一、在室女的人身权

  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中国一直流行着“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的观念。从出生到老死,女性始终受着极度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无论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婚姻生活中均没有独立的自我,不具备基本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三从四德,夫为妻纲,将妇女完全变成男人的奴隶和附庸。
  (一)人身自由权
  古代女子的活动天地主要是在家中,而根据“男女有别”的原则,伦理上要求“男女授受不亲”,不允许女子婚前与男性自由地接触。有条件的家庭,女子长到一定年龄时,家长就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将女儿的活动范围严格地限制在闺房内,让其接受一些妇德、妇功等方面的教育,浩如烟海的闺训就是专门写给女性看的。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亲到外家。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违者重罚其母。”
  除了唐代对女子约束较少,其余朝代,女性谈不上拥有人身自由权,处处受制于封建家长的管束。处于卑弱地位的女子,根本没有在公开场合下“抛头露面”的机会,没有起码的人身自由权,更谈不上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与个性解放。
  而关于在室女的名分,在传统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在室女“未嫁从父”,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另一方面,受“长幼有序”的伦理影响,同辈中年长之女(姊),不仅对年幼之女(妹)享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即使对年幼之男子(弟),有时也有优势 。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 明清对于“诸殴兄姊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基本相同。可见,明清在室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从祖辈、父辈,而在同胞兄弟姐妹中,则主要依照“长幼之序”来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二)受教育权
  在男女卑贱地位不同的情况下,相应的教育的内容也有天壤之别,实行双重标准。对于家境富裕的大户人家来说,对男子从小就进行四书五经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走仕途经济之路,适应“主外”的需要。而女子,由于其主要活动范围就是围绕家庭展开的,因此其教育目的就是“事夫”,如何更好地成为“内务”的角色,因此对于她们的教育就是传授一些生活经验,让其接受“妇德、妇功、妇容、妇言”等方面的教育,为日后出嫁能胜任婆家的家事做准备。
  汉唐以前,由于社会风气的宽容,妇女还能学习一些文化,写诗作画。而明之后大肆宣言“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思想,反对女子学文化,接受教育,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做一些家庭琐事,依附于人,更便于封建男权的专制统治。正是这种“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点,剥夺了妇女学习文化知识的权利与机会,不主张女子读书做学问,即便是学习,也主要是学习诸如班昭的《女诫》,长孙皇后的《女则》之类的书。封建社会的这些所谓女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的让女子接受教育,提高自身文化水平,而是一种奴化教育,使她们长期安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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