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经济 农业产业化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农业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及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水平等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在我国的农业发展实践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较为滞后,存在着行为不规范、传统意识影响严重和政府支持不够等问题。随着农业产业化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一家一户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将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广泛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将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必经之路。 
  中共十六大将“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增收问题,关键就是要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解决好这一问题, 2006—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指出了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发展方向。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支持和引导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在我国的农业发展实践中,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较为滞后,在很多地区还没有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分析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关系,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归大堆、硬撮合”,而是农民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自发性地广泛联合,是农业生产者自愿结合起来,将资金、劳动、技术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入股,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的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从而实现互利的目的。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使得个体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经济主体的合作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市场地位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包括成员的自愿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这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有较大难度。农业经营是一种典型的分散经营,尤其是传统农业,其商品化率很低,农民的合作欲望和合作意识不高,这说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自我管理能力不高,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和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和信息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原因 
  1.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  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也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比较狭小,单独采购生产资料难以获得价格优惠和运输上的经济实惠,单独出售农产品也难以卖得好价钱。在生产中单独使用某些大型农业机械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也可能变得不经济。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通过合作制联合起来,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寻求规模经济。  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制产生的土壤,而农业合作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发展农业市场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笔农产品的交易量日趋增大。分散的小农户也没办法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国际大市场。因此,发展农业市场,农民合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能够把农户的单体资源在合作框架下进行整合,改变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化解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开支,提高市场效率。 
  国外成功经验启示我们,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合作经济组织,并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角色不仅表现在内部的双层经营和市场运作效率的提高上,而且还集中表现在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在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20%。瑞典约有75%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其居民消费的食物中有1/3~1/2是由农业合作社的企业加工生产的。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在大规模的农业市场前提下,在农业市场的大宗交易中,无论单个农户经营的规模有多大,其交易量都是微不足道的,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势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占,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让农民分享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收益,也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单个农户自愿结合起来,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便于使用大型农用机械设备,而且还便于实施先进的农业技术。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管理水平 
  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实现农业生产的“民主管理”,而且,将一些农户组织起来,共同生产、共同销售,由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使得一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能够有效地实施,从而获得规模收益,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水平。 
  三、我国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当时将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了生产合作社,以避免小农经济“两极分化”。第二阶段是实行集体化及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化。由于违背了自愿、民主的原则,侵害了农民的利益,最终导致失败。第三阶段,是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实施到现在的各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时期。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规模较大、管理较好以及活动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10万余个。然而,从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和经营的实践来看,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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