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在实践方面的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瑞琴 时间:2014-08-22

  二、撤回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完善改进的措施建议
 
  1.严格把握公诉证据标准,切实加强内部制约。减少撤回起诉案件,最根本的就是要做好审查起诉工作,特别是要把好证据审查关、事实认定关和法律适用关,把自身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坚决杜绝为追求起诉案件数量,该退查的不退查或者退而不查,该作存疑不诉的勉强起诉的错误做法,确保公诉案件高质量诉出。案件承办人、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和诉或不诉意见负全部责任,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意见负责,分管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是否起诉等决定负责。承办人审查案件时,首先应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从案件中剔出,对非法证据应当坚决排除,不得作为上会讨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对瑕疵证据应当补正,不能补正的,也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旦发现错案,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存在过失人员的责任。
  2.正确把握撤回起诉条件,禁止滥用撤诉权。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否定,撤诉和无罪判决一样,就属于错诉,而不是起诉案件质量不高,即使是撤诉后补充侦查重新起诉判决有罪的,也不能“功过相抵”,仍属错诉,不能让撤诉成为不负责任的借口。各级院公诉部门要改变错误认识,认真学习撤回起诉的规定和高检院的相关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撤回起诉的法定条件和标准,要充分预测案件在审查起诉、庭审、庭后评议、审委会等主要诉讼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退补、延期审理、案件协调等适当的对策和方法予以妥善解决,做好事后救济工作:对确属法院判决错误的案件,要坚决通过抗诉等途径予以解决;对于确属起诉不当的案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查清责任后可以撤诉;对于确属检法认识分歧的案件,要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努力解决分歧,达成共识。
  3.加强上下级院沟通,提高抗诉案件成功率。首先,拟提起抗诉时,下级院公诉部门要及时、主动向上级公诉部门汇报,充分讨论协商,尤其对二审抗诉的,由于受时间的限制更要及时与上级公诉部门协商,以便在抗前形成一致意见。对于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上级院一般不得撤回抗诉。其次,在审查提起抗诉时,要严格把握抗诉的标准,
  4.加强撤回起诉类案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防止同类案件反复出现撤诉现象。针对撤诉案件多发的罪名,如诈骗案件、挪用公款案件、轻伤害案件,要切实加强研究,把证据和事实的易变点梳理出来,制定针对性措施,注意引导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侦查取证,严格防范审判阶段证据变化;把法律适用的疑难点研究透彻,确保案件诉得有理、有力,不能简单因与法院意见分歧而轻易撤诉。
  5.加大公诉指导工作力度,提高指导质量,确保指导效果。上级公诉部门要充分履行好指导职能。一是要加强综合指导,充分利用案件质量预警通报、公诉工作调研等机会,随时掌握下级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案件质量问题,主动分析原因,积极提出对策,及时解决问题。建议省院公诉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公诉工作座谈会,邀请各市院分管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参加,就共性问题展开广泛研讨,就个别问题(如撤诉问题)由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在会上说明情况。二是要加强个案指导,注意改进个案指导的方式方法,一方面要提高指导的热情,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指导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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