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代孕的伦理及法律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杜金松 时间:2014-08-22

  三、代孕的立法建议

  现阶段,我国法律界对代孕行为的合法与否仍存在争议。主要分立为两派:持否定态度的一派认为,代孕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持肯定态度的一派认为,我国仅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代孕问题,而且规定中规制的范围是针对医疗机构,对其他主体的代孕行为并未规定,同时我们也不应该该忽视代孕行为对社会的贡献。结合中国现实情况及利弊权衡,本人更为赞同持肯定观点的这一派。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研究如何让代孕更能适应社会需要、更符合将来法律规定。
  就中国立法现状看,我国在2001年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及同年5月发布的《人类辅助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及在2006年2月7日实施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几个规范性文件中对代孕问题作出规定。可见我国代孕立法处于不完备状态,其一,仅以位阶较低的行政规章草率的规范关乎人类底线和社会稳定发展基础的重大问题,存在对神圣生命不尊重之嫌;其二,法律效力低下难以起到制约保障作用;其三,立法技术简陋、内容空泛难以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因而我们要找寻商业性代孕的出路。

  1.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代孕条件,严格限制实施代孕行为。现行关于代孕的法律规范简陋且位阶偏低,使得我国代孕行为肆意猖狂,代孕市场混乱不堪。因而,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列举出可以实施代孕的情形,以申请为条件,以审批为要件。同时,法律应当规定申请代孕需要具备的条件,如委托代孕当事人应当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医院出具的先天或者后天导致的不孕不育病例证明等等。此外,还应当规定可以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和代孕医疗操作规程,具体可以规定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代孕行为的顺利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为了弥补自然生殖的不足,代孕行为随心所欲,不应为那些逃避计划生育的超生、维护工作前景、维护身材的人设定的,因而一定要严格规定代孕的条件。
  2.把握代孕亲子身份的认定。对于代孕关系中的亲子关系,主要包括代孕母亲、委托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人认为代孕关系中的亲子关系可以借鉴该规定。对于代孕妈妈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3.严格禁止商业代孕行为。法律要明确禁止商业代孕行为,依法取缔那些通过代孕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代孕中介或者个人行为。代孕行为应当定性为公益行为,是为了造福那些不孕不育家庭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
  4.保护代孕的隐私权与知情权。两者在私权利领域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在代孕问题中,两者又有着一致的协调性(本着对自身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因而,本人认为对于代孕中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问题可以在民法法规对隐私权、知情权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代孕合同的规定力度就可以了。

  四、结语

  在这个社会不育率逐年提高的社会中,每个家庭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渴望家庭圆满。基于更好的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我们应当对代孕行为报以理性与包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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