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的法理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行 时间:2014-08-21

   摘要: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由于婚姻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对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切实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基本利益。在此笔者拟针对解释三草案中的第二条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E探讨下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问题。
  关键词:法理分析 法律调整 道德调整

  一、对婚姻法草案第二条的评析
  
  (一)婚姻法草案第二条概述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中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娴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我们可以知道,婚娴法解释三是拟对第三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加强相关保护,最近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小三”这一热门话题进行规制。
  
  (二)对婚娴法草案第二条的评析
  本条规定在我国立法上具有一定的突破性,传统人士对“小三”恨之入骨,但是“小三”确实是普遍存在,目前是需要有相应法律进行规范,法律规范都旨在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或者平衡一定的利益关系,本条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第三者的利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善意的第三者在这种关系中损失了青春甚至金钱等却没有得到任何的保护,而且还要承受到道德谴责,舆论压力,所以对这一类第三者来说法律是不公平的,现在对于婚娴关系中没有出轨的一方和第三者利益相应的平衡在此条中得以体现。
  本条规定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对于第三者没有区别对待。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对于恶意的第三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为贪慕钱财或为追求物质享受而与其建立不正当关系,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和谐,败坏了善良风俗,应该予以制止,能够有效遏制此种不正之风。但对于善意的第三者,他们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或者受到欺骗才与对方建立不正当关系,这一切都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他们为此付出了感情、青春,无意中也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种第三者本身就是受害者,法律当然有救济的必要。但是本条规定却剥夺了无过错第三者的救济权,造成的结果是,即使玩弄女性者出于良心上拷问而与第三者约定了分手费,第三者在法律上也不能得到这笔分手费,这对无辜的第三者太无情,明显不公平。对于第三者的索偿行为要进行定性分析,区分善意还是恶意差别对待,既要遏制包养“小三”的不良社会现象,又要保护善意的受害第三者,方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调整
  
  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二条我们可以知道,“小三”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涉及到婚娴自由,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基本关系。“小三”在现实生活中都是为人们所痛恨的,无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在道德上受到人们的谴责,但是法律并不能完全的规范婚娴关系和第三者的问题。下面将简单探讨一下婚娴关系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问题。
  
  (一)婚娴家庭关系领域内道德规范和法律调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
  由于婚娴法调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其中涉及到一些需要法律调整的问题,而且道德在对于婚娴相应的调整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的,在婚娴法修改的过程中有些人主张通过道德来对婚娴关系进行相应的规范:也有人主张将更多的婚娴关系中涉及到的道德问题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并且进行相应的调整。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是比较片面的,不能辩证分析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间的关系,因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某种社会关系界定为或由道德调整或法律调整。道德和法律作为最基本的人类社会的调整方式,二者是相互重叠、相互渗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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