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代孕的伦理及法律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杜金松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代孕等人工生育方式已经渐渐的被应用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但这一技术的出现虽然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希望,但是它同时也强烈冲击着现有的伦理道德观,冲击着现有的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 代孕 伦理问题 代孕合同 亲子认定 

  一、我国代孕现象的成因

  代孕市场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获利行当悄然升起。就国内目前的发展情形看,其不但不会萎缩,还会呈现出更为繁盛的发展势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不孕不育夫妇渴望完整家庭,同时新富阶层在一定程度上又催生了代孕市场的发展。巨大的工作压力、不良的现代生活方式和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因素使得我国育龄夫妇面临生育方面的困惑,不孕不育率上升。而另一方面,新富女性出于保护工作岗位、保持个人形象等目的,开始出现寻找代孕母亲的风潮。
  其次,因社会需要和暴利的双重刺激下,我国代孕市场不会退出市场经济。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成功代孕的实例并不少见,如轰动全国的广东八胞胎事件。
  此外,还有些情况则出现在已经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据一些代孕中介相关人士透露,很多的家庭考虑到一个孩子易孤单、未来赡养负担太重等问题,所以为规避生育政策,计划找别人代孕一个孩子,以掩人耳目。

  二、代孕对传统家庭模式及法律的冲击

  虽然我国法律对代孕明确禁止,但是在学理上仍众说纷纭。同时望眼国外对代孕行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持完全开放的,如俄罗斯、美国的部分州以及东欧的众多国家;有持严格限制的,像澳大利亚、英国;还有众多国家完全禁止的,像法国瑞士等。本人认为我国对代孕之所以持完全禁止的态度,究其原因主要出于以下两大方面:
  (一)代孕对传统家庭模式的冲击
  代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危及社会赖以存续的家庭基础和社会结构。众所周知我们传统家庭模式主要是以血缘为纽带,维系形成的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的亲情关系。然而代孕行为会产生由受委托代孕母亲、委托代孕夫妻以及他们与孩子之间形成的多方关系。正是这种复杂的多方关系打破了通过血缘关系构筑起来的家庭传统模式。具体到代孕行为中讲,代孕行为使得代孕所生的孩子一出生就面临着复杂、尴尬的社会人伦关系。在代孕行为中涉及多方关系,如代孕母亲与孩子的关系,抚养母亲和孩子的关系,代孕母亲与不孕夫妇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个孩子应该如何称呼这两位“母亲”?孩子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界定?应否告知孩子身世,代孕母亲能否真正割舍?何时告知?孩子知道真相后是否能承受自己的身世?
  更为复杂的是那些富有,思想开放的新时代女性,她们有些为了追求自由、解放,有些为了保住职场前景、甚至有些女性为了摆脱传统家庭观念的束缚,试通过代孕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的情况,更是对传统婚姻家庭的一种直接冲击。
  此外,部分同性恋人追求家庭的圆满,实现为人父母的愿望,也试图通过代孕得到孩子。但是孩子一旦出生后又将面临怎样的人伦困境,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后果是上述代孕母亲、委托代孕夫妻所无法估量的。
  (二)代孕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冲击
  我国主要通过2001年2月20日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6年2月7日实施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对于代孕行为的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此可见,代孕行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是全面禁止的。
  禁止并不代表不存在争议,不代表不存在发生。学术界中支持代孕的学者们曾援引2002年9月1日我国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学者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均有生育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此外,众多法学专家又指出公民享有的不是由生育能力决定。这就决定了社会中的那不孕不育夫妻应该同其他正常夫妻一样,有拥有自己的孩子的权利。
  此外,怀孕就确立了母子关系,而代孕行为则会导致所生子女身份关系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代孕需求者和代孕者现有婚姻家庭的稳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而且在我国全面禁止代孕的情况下,孩子的出生问题会难定位,孕母的法律地位很尴尬,更为复杂的是孩子出生后的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如果生育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话,孕母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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