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制度的几点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庆生 时间:2014-06-25
        一、夫妻相互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意义。《婚姻法》(2001修正案)24㈠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之间互有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体现。对继承关系的全面调整,是继承法的任务,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则是基于婚姻家庭法上关于亲属关系理论而确定的。夫妻具有继承权是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所决定的。即,只有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才会相互发生继承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继承权就不存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者的继承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我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石,以男尊女卑为本位的宗法继承占据了继承制度的主导地位,其基本特征是父传子继,嫡长占先,妇女无继承权。在奉行男尊女卑的法律原则下,配偶双方的继承权是不平等的,妻子被剥夺了继承权。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在继承上,赋予妻子与丈夫平等的继承权。保护夫妻双方的继承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夫妻间继承权的产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认定是事实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非法同居、或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
        2.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或妻对夫的遗产继承权,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也应注意保护男方在继承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3.先分割,后继承。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当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当配偶一方死亡发生遗产继承时,首先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开始继承。遗产是由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构成的。继承的只能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遗产,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方个人的遗产进行继承,侵犯生存一方合法权益。
        4.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婚姻当事人不丧失配偶继承权。离婚判决未生效,不影响夫妻继承权。婚姻关系处于“非常情况”下的继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死亡的,由于此时法院并未就离婚问题做出裁决,双方的配偶身份依然存在,故此时,他方享有继承权。在法院已下达了裁决书,但尚未生效期间,一方死亡的,他方仍可依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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