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法学职业教育及其给予我国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雅方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我国法学职业教育培养业已成为法学高等教育领域颇具现实性的热议论题。而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养成之间并不完善的关系促使我们在反思的同时,考虑他国借鉴。本文力图通过对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的介绍与分析;尝试从中得到有益于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若干启示。

  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 职业养成 美国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的相关性

  上世纪末至今,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都不约而同经历着大规模的扩张。豍于我国而言,法学教育的扩张有着其必然与应然。无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还是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都迫切需要构建稳固而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有着目的关联性。豎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应服务于满足法律职业需要;为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输入新生活力。
  事实上在英美乃至日德,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早已被广泛认可且充分应用于实践。然而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中一种极具代表性的观点为:中国法学教育自1949年以来一直就存在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问题,尤其是至今尚未正本清源的政法教育模式使法学教育严重丧失了职业教育性质。豏大规模的在职法学教育维护了无需职前专业教育而直接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法律实践,这样的现状极大削弱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之间的天然联系。豐这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养成之间联系的冲断成为造成我国30年来虽然高校法学系增长额100多倍,然而法科毕业生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的局面的原因之一。豑面对此类的现状与担忧,法律职业教育成为近年来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美国教育在世界各国法学教育这段时期的扩张中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美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其自身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教育体系对法治历史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力。而且美国也乐于输出其法学教育模式。我国对于美国法学教育的学习由来已久,从最初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到现在对于美国法学教育全面的研究。然而就像法律移植一样,法律教育模式的吸纳也必须融入到被移植国的国家目标、需求和社会政治背景中进行。否则,对于东道国教育制度的学习吸纳必将因为对移植对象理解不全面,而导致难以满足自身的需求。因此本文力图较为具体而全面地介绍美国法学主流教育;并依据这些介绍尝试分析美国法学的高度职业化教育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若干启示。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介绍与分析

  (一)学位概述
  美国法学学位分为三个:JD(JurisDoctor)法博士、SJD(ScienceofJurisDoctor)法科学博士与LLM法律硕士。JD招生不限制申请者专业背景;LLM与SJD仅针对已拥有了法学背景的申请者。JD与SJD学制均为三年,不同的是JD的三年学习均要求在学校完成,SJD除了第一年要求在校内外,剩余两年时间可以离校,到毕业时间进行论文答辩。LLM学制仅为一学年,满足提高某一部门法或学科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JD为法学院主流学位,因此本文对于美国法学教育的介绍以JD为基本模型。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乃至大学教授的最终学位均为JD。JD是典型的法律职业教育(LegalProfessionalEducation),它的基本办学宗旨即让每个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由于JD学习在美国被视为典型的精英式职业教育,受到大众的极大关注与人才的热捧,所以进入法学院读书除了优秀本科毕业生外,更多的是持有硕士、甚至博士学位的人。JD学位是唯一主要针对美国本土招生的法学学位,据美国ABA(AmericanBarAssociation)律师协会统计,美国每年招收的攻读JD的国际学生仅占所有学生的4%左右。
  相比较而言,攻读LLM与SJD学位的大多数为国际学生。这两个学位均重视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
  (二)法学院资格审核
  美国的法学教育之所以能成为精英教育,有诸多制度保障。而美国对于其法学院办学资格的严格审核和定期检查就是诸多制度中最基本的一项。因为美国的联邦体制,而且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美国教育参办主体一般是以州政府为代表的公立学校办学主体,和以私人或团体为代表的私立学校办学主体。对这些主体在法学职业教育中的办学质量监督是由律师协会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准入委员会(Council of the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and Admissionto the Bar)进行认证及定期评估的。美国经该机构核准认证的法学院仅200所有余。这些学院规模有大有小,从3000人到200名不等。
  ABA对于美国法学院的认证及年度定期审核通过多方面考察进行。如果经过认证的学院未能通过年度审核,依然可能面临解除认证的危险。ABA对于法学院的要求通过各个法学院基本课程设置标准、学院日常上课组织情况、学院学位取得要求等诸多方面进行要求并考察。
  ABA对于法学院课程标准认证要求是豒:
  1.一个法学院应该要求每个学生在以下方面接受实质性的教育:(1)能够有效而负责地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实体法律;(2)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查找、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的技能;(3)法律写作,包括第一学年中至少一次严格的写作经历,以及在第一学年后至少另外一次写作经历;(4)其他能够有效而负责地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5)法律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历史、目标、结构、价值、规则和责任。
  2.法学院应该为学生提供如下充足的机会:(1)真实的客户或其他建构在现实生活之上的实践体验,适当地督促和鼓励学生对其实践经验和法律职业的价值和责任做出反馈,以及发展个人对自己的表现和能力水平做出自我评估的能力;(2)学生参与志愿者活动;(3)小规模的团队工作。
  面对ABA这样精细的课程设置标准,美国法学院设置的基本课程可谓大同小异。

  (三)法学院学生准入制度
  保证高质量的法学职业教育,必须有相对优质的生源。JD学位招收学生的条件较为苛刻,按照选拔性竞争的方式挑选。学院招生委员会对每一个申请者考虑综合因素,一般包括:学术背景、GPA成绩(前置学位的平均分)及其排名、个人陈述(讲述自己为何申请法律专业及这个法学院),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法学院入学考试)分数,个人职业背景,有无犯罪及不良记录等。
  法学院JD学位申请者学前学术背景涉及十分广泛,在我曾就读的法学院的同班同学中有化学、物理学、生物、计算机科学、商科、历史学、会计、文学等专业的。在这样一个多样学术背景及职业背景的环境中,利于法律这一综合性社会科学的学习讨论。在这群学生组成的课堂里,经常会发生学生与老师、学生与学生就诸多社会现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刻争论的场面。在这样的课堂上经常会碰撞出教学相长的火花。而正是以这样的课堂成员为基础,才有了法学院学生3年的职业快速成长之路。
  另外,在法学院学生准入制度描述中,不能不提的是美国法学院昂贵的学费。昂贵的学费和书本费对于普通美国家庭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学费昂贵与美国法学精英型的职业教育相关;也因为经过这种职业教育的培养,许多毕业生都有良好的就业方向。从另一个角度来审视这昂贵的费用,它从客观上无形增加了进入美国法学院的门槛;与此同时也客观促进了进入这个门槛的学生努力投入到学习的进程中去。每个法学院都会为学生提供不同项目的奖学金、助学金等,然而由于学费过于昂贵,绝大多数学生仍然必须依靠各种贷款才能最终完成学业。近几年JD学费成逐年增高趋势,这种趋势为学生们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经济压力的增加迫使他们必须审慎的决定承担债务的数额同时,更倾向于选择充足支付其债务的法律职位。许多社会公益性强的法律工作难以满足JD毕业生的还债需求。这种上涨趋势带来的不利后果业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需要面对的一个挑战。现通过两个图表分别描述学费、书费、生活费等的上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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