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道德冲突及解决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晓芳 刘其军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诊所法律教育是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一种以提高学生实践技能为目的法学教育模式。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学生通过实际案件的操作,提高了实践能力,但也面临着道德冲突的困境,如不善加解决将会影响到学生的健康成长以及司法公正。本文总结了诊所法律教育中道德冲突的模式,并就如何解决道德冲突提出了相关策略。

  论文关键词 诊所法律教育 道德冲突 解决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采取的是以教师讲授为中心、以“理解法律含义、讲授法律知识”为其宗旨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忽视了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诟病。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开始重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纷纷开设了许多法律实践课程,其中尤其以诊所法律教育受到推崇。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为“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它借鉴医学院校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Clinician)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为其将来执业做好准备。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育已经走出美国,成为欧洲、非洲和亚洲等诸多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豍
  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中国内地七所法律院系先后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截止2012年1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145个会员院校中,已经有76个会员院校开设了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20个,诊所主题方向涉及民事、行政、谈判、消费、公益、法律援助、劳动法、劳工、知识产权、环境法、刑事辩护等领域。豎
  随着诊所法律教育如火如荼的展开,长期生活在象牙塔中的法律学子开始接触到光怪陆离的社会。实际案件的承办,除了让他们熟悉了案件的流程、提高了实践能力之外,其原有的道德认知与社会现实也会产生强烈的冲突,这种冲突就体现为一种道德上的冲突,或道德上的困境。道德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道德是生活的先决条件,因为我们每天都必须作出决定,我们必须知道我们行动的价值或者至少隐约的想到它们。道德与法律也是密切相连的,正如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所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道德冲突是行为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和决定时面临的矛盾状况,是不同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它将直接导致人们道德评价以及道德价值目标上的困惑,从而影响人的道德选择。
  据笔者调查,在重庆三峡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开展的诊所法律教育中,有64%的同学面对现实曾经困惑和迷茫、有72%的同学认为有时候法律可以被道德或人情所取代、50%的同学认为司法腐败,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很多,自己无力抗拒,只能随大流。因此,引导学生如何解决法律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道德冲突,从而使其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将直接决定我们培养出来的是“讼棍”还是真正的法律人才。孙小楼先生曾指出:“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在今天的中国,司法腐败已经是为民众所痛恨的一社会流弊,我们的社会需要有高超技艺的法律人才,更需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崇高的道德素养的法律人才。因此,考查学生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的道德冲突模式,并采取适当的策略引导学生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就成为了诊所法律教育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道德冲突模式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接触到的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和事,而不再是课堂中省略了诸多无关因素,而只保留了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案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要接待当事人、回答当事人的咨询、阅读案件卷宗、提出代理意见、甚至会出庭参加诉讼。需要与当事人、证人、法官、检察官等诸多人进行交往,从而产生各种关系。他们除了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办理案件外,还不断的对形形色色的人和事作出道德判断: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决定他们是否能成为真正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通过笔者的调查,学生在诊所法律教育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道德冲突模式:
  情与法的冲突。情或曰为人之常情、常理。《礼记·礼运》中说:“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豏情其实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对某一事物所形成的一种共同观念和态度,也是道德的一种体现,以约定俗成的方式体现出来。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代表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机关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法与情在大多数时候是能够保持一致的,即法所禁止的也是情所不能接受的,法所允许的也是情所赞同的。但有时二者也会发生冲突。学生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一个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其行为的动机或后果却能得到道德的认可,对这类当事人往往充满了同情,希望能够对其法外开恩,不予处罚;另一种情况是个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但却与人们的道德认知相去甚远,学生在情理上无法接受其毫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情与法的冲突使学生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了怀疑,甚至放弃法律信仰。

  术与道的冲突。术是指手段和策略,最初指国君进行统治的权术,如:韩非子·定法》中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豐,后引申为做事情的手段和技巧。道则是一种法则和规律,《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道可引申为做事情应当遵循的规律和原则。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学生能感到一个最迫切的目标,那就是追求案件的胜诉,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只有打赢了官司才能证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水平,也才能实现他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学生最希望从老师那里学到的是打赢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于是一些律师就不失时机的把一些灰色甚至是阴暗的一面予以传授。在我们法治环境的某些方面还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传达给学生的信息则是要想在这个行业有所建树,则必须同流合污。此时,学生在校时所受到的有关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法律权威等教育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对于司法腐败等社会问题,学生可能从单纯的憎恶转变为无奈的面对甚至主动的接受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程序和实体究竟哪一个更重要,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实体正义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而程序正义是指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法律上理想的状态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实现,但在个别情况下会出现二者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况。能否为了追求实体的公正,而放弃程序的正当性?而又能否为了程序的公正,而放纵一个有罪的人?面对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实,学生会产生深深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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