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晨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刑法上如何定性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选择应当在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行为本身的特点作出。

  论文关键词 故意传播 艾滋病 立法模式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它是由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这种病毒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艾滋病被称为“世纪杀手”,国际医学界至今没有治疗艾滋病的有效药物和疗法。
  目前,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呈蔓延之势。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于2006年11月21日共同发布的《2006年世界艾滋病报告》显示,2006年全球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0万,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达到3950万,同时全球又有290万人死于艾滋病。我国卫生部于2006年11月22日也公布了我过的艾滋病现状: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183733例,死亡12464人。
  从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今世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是一个艰巨而长远的任务,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危害性就更加不容忽视。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刑事立法时已经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达成共识——这种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定什么罪,处多久的刑,每个国家又有自己的不同考量和选择。同样,这个问题在我国也成了学者争论的焦点。

  一、国外立法模式

  (一)独立成罪模式豍
  所谓独立成罪,就是直接将艾滋病犯罪写进法条,设置专门的罪名。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部分州。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2条就专门设立了“传染艾滋病罪”,对“故意将他人置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之中”,“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传染他人”,“对二人以上或对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及“因不适当地履行自己职责而使他人染上艾滋病的”行为处以相应的刑罚。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12月16日通过了《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的修正案,规定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与他人有性行为或捐血供人使用者,即使无人受害,仍将被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二)非独立成罪模式豎
  非独立成罪模式是指虽然定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但没有设置专门的罪名,而是囊括在其他罪名之下。这又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将其作为谋杀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美国佐治亚州规定,不管是否有预谋,对有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包括性交、让人使用污染针头、捐送血液、血制器、人体组或者器官)造成他人死亡者,按谋杀罪论处豏;芬兰、应该等国家也采用此种模式。
  二是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纳入传播传染病或者性病的相关责任法范畴进行处罚。如瑞士、奥地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采用了此种模式。

  二、我国《刑法》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可能成立的罪名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把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挂靠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之下,就要套用此条文中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方式——“投放传染病病原体”。诚然,传播艾滋病病毒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但是这种行为又不像放火或者决水那样,一旦行为发生就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艾滋病病毒从被传染到病发还有一段潜伏期,而且它的传染模式是链条型的,不像炭疽菌之类的病菌传染模式为网状。如果行为人只是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其主观上也没想过要危害公共安全的话,将其行为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就会造成明显的主客观不相符。而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个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威胁就会构成犯罪。那么,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要被定为此罪的话,我们该如果划分“足以构成威胁”这个界限呢?所以,仅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来定义传染艾滋病病原体的行为是不周延的,根本无法涵盖传染艾滋病的所有情况。
  (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模式是多样的,一切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方法。把传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挂靠在故意杀人罪之下是有一定道理的。艾滋病是不治之症,一旦传染给别人就是剥夺了他人继续生存的权利,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豐,这与用刀砍、用枪杀的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有一个无法回避和解决的矛盾:故意杀人是结果犯,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预备、既遂、未遂几种形态,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去杀人,行为人既是犯罪的主体,又是犯罪的工具,那么这种方式的故意杀人,它的预备阶段是什么呢?是自己患上艾滋病还是患病以后开始接触被害人?此外,艾滋病是有潜伏期的,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会很长,在此期间,如果被害人是由于别的原因死亡,那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要中断,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就是未遂豑。故意杀人罪是重罪,未遂与既遂的不同必定影响量刑的不同。那么,为了司法公正,行为人故意传播艾滋病后,我们是不是应该等被害人的病理潜伏期过完,才能判断被害人是死于艾滋病还是死于其他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原因,才能给行为人定正确的罪,量合适的刑?但是很明显,我们的司法资源是远远做不到的。所以,支持将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学者是简化了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简单地将感染艾滋病与死亡等同起来,忽略了行为与结果之间出现其他因素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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