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5-01

   [摘 要]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重创,在全球经济艰难复苏之时,回顾这次次贷危机,如何从次贷危机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的危机重复出现值得探讨。本文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针对中国目前蓬勃发展的资产证券化得出一些启示。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1 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到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中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截至2006年12月底,中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51.2127亿元。从发行市场规模来看,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的171.3627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79.85亿元,增幅达到了163.31%。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涵盖的行业日益广泛,包含银行、电信、交通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至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5%各异。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蓬勃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1)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差。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交易价格表现稳定,波动幅度较小,单只产品价格最大波幅为33.53%,最小波幅为0,绝大多数产品价格波幅在5%以下。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相差甚远,而且与中国自己的股票市场相比也有巨大差距。流动性差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2)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因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证监会主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这使得投资者对不同产品的理解和信息的获得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而且其发行还要经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道审批关口。
  (3)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在立法上,没有就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而已出台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其又与高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投资者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很大的风险,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无法可依,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这使得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极不明确。
  2 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1)必须稳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我们就停止资产证券化的步伐,资产证券化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为稳妥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降低违约概率,同时积极寻求除住房以外的抵押物或担保,降低违约损失率,从而为房地产市场证券化提供坚实的保障。同时,应避免楼市“非理性繁荣”,这是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健康运行的必要基础。目前房地产业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的繁荣应当与当地的购买力相一致。如果在房价的快速上升成为单边预期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将使大量的银行风险转嫁给社会,为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造成隐患。虽然单个住房抵押贷款由于提前还款等因素使其现金流量不确定,而对于一组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资产池而言,由于统计规律的作用,整个资产池的现金流呈现一定的稳定性,通常可根据历史数据对整个组合现金流的平均数做可靠的估计。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组合成资产池,转入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而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这样,商业银行可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负债结构和期限随之得到改善。此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严重的短存长贷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将已投放的贷款进行证券化,提前回收流动性,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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