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强制中对相对人的权益维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阳 时间:2014-08-22

  二、我国行政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一)立法尚需完善
  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缺乏限制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前,许多行政主体都能够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及政府规章都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法规和规章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此可看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范围缩小了,只限于行政法律,排除了行政法规和规章,提高了立法层次,这样做的直接意义就是更好的推行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最终实现依法治国。但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来设定也有例外情况,主要是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我国现行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仍然混乱,并且这种混乱状态很难得到发展,尤其是行政强制措施不能通过授权来制定,防止无权的行政机关在取得授权后滥用职权,所以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地方政府或者其他部门是不合理的,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因为这种权力如果被滥用,就很容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也影响着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2.事前告诫和听证程序不健全
  要改变行政强制执法的混乱局面,防止权力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必须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行政执法程序,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新的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了采取事前告诫,即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被强制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可实施强制执行和听证程序,即以见证人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是,要达到某一项法律体系设计的立法目的,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并不是简简单单是进行立法就可以做到的。为了防止听证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意见回应机制。该机制尤其在非正式听证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唯有如此,行政主体才能详细的了解相对人的需求,也才能维护公众的积极性。
  3.行政强制权力与被强制人权益不对等
  目前的情况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缩小,而行政机关的权力膨胀。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膨胀方面,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的领域扩大,并且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缩小方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领域过窄,权利过于弱小,行政相对人想通过自己具有的权利来对抗行政权是极其不可能的。
  (二)现实操作和执行的困境
  1.人性主导的权力扩张欲
  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都具有扩张性,其极易被滥用,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人都具有贪婪性,当一个人具备了行政权力,就想最大化的利用该权利甚至为自己谋利。由于行政法律事物具有广泛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不可能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控制,未解决这个问题,行政法广泛的赋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法律未对有关方面做出规定时,行政主体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极容易被滥用的,在上面的案例中,行政权力被明显滥用了。将上访人作为精神病人进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政绩,缓和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矛盾,而并不是为了支持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发展,也不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执行效率凌驾于执行程序之上
  行政强制措施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实务中的一些紧急问题,但是这种行政权的发挥虽然极大的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很难遵循已有的行政执行程序,这就涉及到了行政效率与行政程序之间的权衡问题。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遵循行政程序为前提,否则,会极大的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建议

  (一)完善立法
  1.进一步限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应在实践中把地方行政强制权的设定严格限制在省级层次,并规定在设定之前,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得到批准。
  2.平衡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被强制人权益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时,必须全面考量各方面的利益需求,不能片面地追求公共利益或者某一方利益,必须依照实际情况,客观得衡量,同时尊重和考量公益和被强制人的利益。在具体实践中,这种衡量需要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来实现。作为公益和被强制人的私益的平衡调节,比例原则的适用能够有效地处理公益与被强制人私益之间的紧张的冲突关系,在公益和私益的衡量和取舍过程中,进行权衡。
  3.完善事前告诫和听证程序
  完善告诫制度。可以加重告诫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分量,将其作为行政强制程序的核心。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因相对人违反了行政义务,而且不愿履行义务,才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行为。细化、完善告诫制度和相关程序对于保障被强制人权益具有极其重要作用。完善听证制度。这对于保证行政决定的正确作出,减少行政机关自行调查的时间、降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建立完善的意见回应机制,可以设立独立采取匿名投诉和意见保证行政机关思考相对人所提意见,保持公众参与的热情。
  (二)解决现实操作困境
  在行政法律事务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实行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方式,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无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没有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无限制的放大,这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不能有效的遵循行政程序。其次,行政执行程序如果过于健全详细,但就会严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再加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缺乏监督,所以行政执行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这就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督职能。控制行政权说认为行政复议是控制行政权的主要手段,其功能是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行政权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运作。因此,应大力提倡、鼓励行政强制相对人为维护自合法权益提起复议,保障权益的应有价值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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