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潘栋 时间:2014-08-22

  三、确保附条件逮捕制度规范运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的法律条件
  所谓“基本构成犯罪”,对证据的要求应该与“构成犯罪”基本相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都是清楚的,只是说整个证据链条并不完善,欠缺一些比较关键的证据有待进一步补充,达到了八九成的程度。对于“重大案件”的认定,应该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并结合对当时当地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判断,而不以是否为专项行动作为判断的标准。而“确有逮捕必要”,在程度上明显比“有逮捕必要”要迫切,至于具体的情形应该是相一致的。最后,是否“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虽然需要依靠人的主观判断,但是同样可以设定相应的客观标准,并在实践中予以不断修正。
  (二)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后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应综合案件性质、案件侦查进展等因素,对附条件逮捕案件的延羁进行设定。对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案件,符合延羁条件的应给予延羁;对重大案件,只是因为时间因素而暂时无法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符合延羁条件的也应给予延羁;而对于由于其它客观因素而无法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重大案件,则需要考虑这些客观因素是短暂存在、将来可排除或是将长期影响,对存有长期影响的客观因素的重大案件,则应不予延羁。当然,对给予延羁的附条件逮捕案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经延羁仍无法取得定罪所必需证据的案件,应及时撤销附条件逮捕。
  同时,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明确在撤销附条件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对经侦查取证,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作撤案处理。对经侦查取证,无法完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三)设置严格的附条件逮捕审批程序
  为确保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准确运用,我们在实践中应恢复《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关于附条件逮捕审批权限的规定,即凡是拟附条件逮捕的案件,均统一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且,通过决定所需要的赞成的人数,应达到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别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过半数。通过从严设定审批程序,虽然无法保证所作出的附条件逮捕决定全部正确,但却可以最大程度上的避免附条件逮捕制度的过度应用。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