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宗明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严重损失但没有得到充分补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本文主要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法理分析进行了简单探讨。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法理分析

  近几年来,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渐成为我国学界的新热点和立法机关的关注点。尤其是对于我国来讲,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法理分析有其必要性。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在公元前1700年左右,《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受害者获得补偿的规定进行了描述,同时,这也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最早法律。然后在这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似乎销声匿迹。一直到1964年,英国政府设计了相应的补偿基金。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方式、对象在1985年的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和规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地位。
  但是,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却仍旧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对于我国刑事受害人而言,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再加上现实条件的限制,即使犯罪分子受到其应有的刑罚,但对于补害人来讲,要想获得应有的赔偿,却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因此,国家和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研究和探讨,建立完善、独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切实保证被害人的利益,促进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目前,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众说纷坛,但从总体上来讲,可大致分为三大类:
  首先,从社会保险的角度分析,在人类社会中,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一种行为。所以,对于每个人而言,在整个社会中,其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简单来讲,被害人就是在一定条件和时机下的不幸者。因此,对于这种不幸,无论是从法律上讲,还是从道德上讲,这都应该由社会来承担。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存在形式,如果公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要以相关的保险协议作为规定,结合相关法律制度,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刑事被害人有一定的义务,刑事被害人则享有从国家获取补偿的权利。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社会保险中的所有费用,都源于国家税收,而在平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国公民缴纳费用,则主要通过纳税的方式进行。所以,一旦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就要由国家和政府给予相关的赔偿,而且在现有的社会形势下,公民获取赔偿只能通过这种方式,目前,还没有其他的获取渠道。
  其次,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分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又被赋予了人道的意义,是一种建立在人道主义精神层面上的社会福利。如果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后,无论是被害人的身体,还是被害人的财产都受到极大的损失,所以,在整个的社会群体中,其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那么对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定要人道主义出发,由国家和政府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从这个角度上讲,这不仅仅是法律义务,而更为深层次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这就使得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须的、应该的、主动的。因此,从总体上来讲,公民所受到的权益侵害,国家对其一些有限的补偿,是源于国家对公民的人道行为,是一种慈善动机,简单来讲,这是出自于道义上的一种责任,而并不是人们所说的法律在行善。
  再次,从国家责任的角度来分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被害人的补偿,这也是国家所应该负有的一种责任和义务,所以,以这个角度来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刑事犯罪之所以发生,是由于国家没有尽到其所应有的责任,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将个人防卫的权利转让给国家,来对自己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还以纳税,确保国家的稳定健康运转,所以,对于国家而言,其必须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这是对国家的一种惩罚。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法理分析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社会保险说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社会保险说,是建立在社会化分配和宿命论的基础之上的。若是公民在受到侵害后,其相关情况与保险契约中的相关规定相符合,那么被害人就可以获得国家的补偿。但是,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与其以这种附带的形式呈现,倒不如由国家和主管部门重新的设立一个单独的险种,如“刑事被害险”等。因此,从社会保险说中,我们可以得出,每个人都有着可能发生刑事被害的风险,就像社会中存在的其他险种一样,是随机的,随时可能发生的,也是无法预知的,所以,简单地设立一个险种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事实并不是如此简单。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讲,意外事故的承担者就是保险公司,所以,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立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社会福利说分析
  若从社会福利说的观点作为出发点,那么对于立法者而言,这是极易被接受的,因此,在实际动作的过程中,一切事务都由国家自由决定,包括补偿范围、补偿与否等等。可是对于法律的本身的属性来讲,不仅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同时,也削弱了公民和被害人的权利,使得法律援助仅仅成为刑事被害人的一种期望值,因此,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就失去了公平性。但是如果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当作是一种公共援助,那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也仍旧没有其意义。因为,在我国的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对于丧失生活能力以及孤寡老人等社会人群,国家和政府部门也提供了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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