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适用与监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彭丽娜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修改补充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以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立法变动必然影响司法实践,因而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二个制度对于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

  未成年人案件时办理让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让第三方介入诉讼过程,从而监督司法公正,并以一种救济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理解并完成诉讼活动,是一项切实立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刑事诉讼制度。新刑诉法第270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共有两种情形:法定代理人到场与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符合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现实需求,也顺应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要求,更好的保障诉讼权益。

  一、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的理解

  (一)“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混用的情况,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用语的不统一:《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均使用了“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表述为“监护人”,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用词更为混乱,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通知对象是“家人或监护人或教师”,而对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则规定通知“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监护人身份是法定代理权产生的法律事实,而担任法定代理人只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应该说,监护人是实体法的概念,法定代理人是诉讼概念,二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称谓的领域不一致。在诉讼中应当用诉讼代理人这一称谓。
  我们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发现,“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欠明确。新刑诉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但新刑诉法第270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也应作上述广义理解?笔者认为不然,从该条文内容来看,是将“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区别在“法定代理人”范畴之外的,因而,此处的“法定代理人”只能作狭义理解。笔者认为,其范围应界定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其中,“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其他近亲属”则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一般而言,司法机关在确定拟通知的法定代理人时,应当以父母为首选,其他近亲属作为补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父母自身已受刑罚或未成年人明确拒绝其父母到场等,司法机关也可以直接通知其他近亲属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二)“到场”的诉讼阶段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询问或审判时,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此带来二个司法实务问题:一是辨认、搜查、扣押等其他诉讼活动,是否也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二是办案机关多次讯问、询问或审判的,是否每次都应通知法定代理人。鉴于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对此作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应对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刑事诉讼阶段作限制性界定,即限于审讯(包括侦查阶段的讯问及审查批捕、起诉阶段的讯问)、询问、审判三类诉讼活动。同时,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办案机关需多次讯问、询问或审判未成年人的,应不打折扣地每次都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三)“通知”的操作程序
  刑诉法虽对办案机关提出了“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的职责要求,但并无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是,办案机关首次通知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对于路途较远、在办案期限内无法送达书面通知的,可以先通过电话进行口头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后再书面备案。同一办案机关针对同一未成年人,多次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除首次外,可以不再书面通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后,在讯问(询问)、审判开始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法定代理人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作适当的口头解释,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四)“应当通知”的例外情形
  新刑诉法将现行刑诉法相关条文中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意味着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不予通知:(1)无法通知;(2)有碍侦查;(3)身份不明;(4)已亡故或下落不明;(5)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6)其他不适宜通知的情形。法定代理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或庭审记录中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五)代理意思冲突的抉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均有一定的诉讼行为能力,可以自己进行相关诉讼行为,法定代理制度仅为其行为能力不足时的补充,因而难免会发生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诉讼意思的冲突,如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取保候审或是否提出上诉等。对于与被代理人意思相悖的代理行为,其效力如何?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出相关解释,理论界亦有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应当根据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定;二是认为应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只要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个有行使相关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应当予以启动。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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