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对律师提前全面介入带来的挑战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火强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并赋予了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一变化对现今职务犯罪侦查阶段控辩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给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作为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反渎职侵权局应积极应对新变化,善为因应,采取措施不断提升侦查能力和工作水平。

  论文关键词 律师 辩护人 诉讼权利 提前全面介入

  一、新《刑诉法》辩护制度的修改内容和特点

  本次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修改是在1996年刑诉法基础上的改革和完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新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的新特点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大大提前。辩护律师进入刑事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而不在是局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二是辩护律师权限及地位明显强化。三是辩护律师享有自由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完整地参与到刑事诉讼全过程。

  二、对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以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受到挑战
  传统侦查主要运用“以供到证”模式,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获取其有罪证据。而辩护律师全面介入侦查阶段,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抗审能力。同时,不排除少数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一问一答”获取案件信息方式的可行性将大大降低。只要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侦查工作就无法深入下去,致使一些懂法或者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逃脱法律制裁。如北京市某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比率的调查结果显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后引起翻供案件,达到翻供案件总数80%以上。
  (二)刑事诉讼对抗性增强,检察机关控诉难度加大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强化了在诉讼过程中的权限和地位,辩护律师从案件开始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和动态,对日后法院庭审的抗辩对抗做好充分准备,辩护力量大为增强。此外,新刑诉法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这些因素的叠加大大增强了职务犯罪侦查行使的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的对抗性,增加了检察机关的控诉难度。
  (三)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加大
  一是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增大。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使得侦查工作的取证活动公开化和透明化。如果辩护律师的调查与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同步开展,由于双方取证的目的、立场和角度不同,当证人、犯罪嫌疑人先后面对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时,其提供的证词或者供词很可能会因谈话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个证人作出既证实犯罪又否定犯罪两种自相矛盾的证言和调查结果,证言证词的可信度降低,影响侦查工作效能。二是辩护律师和侦查部门对案件证据信息的不对称。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是律师取证的对象。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而检察机关却无权在起诉之前掌握律师所掌握的证据情况。这必然出现控、诉双方权力的不对等,甚至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从而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四)案件信息容易泄露,对侦查机制形成挑战
  当前我国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群腐犯罪、窝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查处窝串案是目前检察院自侦部门最有效地办案手段,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工作机制。而其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在于涉案线索、涉案信息的保密。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可能先于检查机关接触涉案相关人,可能会帮助“暗示”或提醒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从而惊动同案嫌疑人、重要证人等,影响侦查部门工作部署,增加检察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违法犯罪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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