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侯迎新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为了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提出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并对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含义、实施的可行性及操作方法等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财务报告 高管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
  基于降低财务舞弊概率、落实舞弊责任并最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笔者提出了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是一种用于扼制和惩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财务舞弊和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的手段,具体由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根据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以满足对投资者的赔偿支付。在该制度下,对满足一定期限、没有发生赔偿支付的准备金应退还给准备金提供者。上述定义中,虚假报告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来说主要是指虚假财务报告,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指带有不实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可行性
  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影响并不会借助市场的力量白发产生,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一样,都是一种法定义务,且这项义务是和其主体权利相适应的。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与其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但从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现状来看,两者存在严重的不对等性。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经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但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实际上仍掌握在这些高管人员手中,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资金支配享有绝对的权利,因此,高管人员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可能性。相对其权利,高管人员所承担的义务尤其是直接针对中小股东的义务却少之又少,因而增加高管人员的义务成为必须。另外,高管人员所享有的巨额薪酬也应成为增加其义务的理由之一。
  相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虽然其在享有审计收入的同时也履行了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义务,但广大投资者很难了解该义务履行的程度和质量,尤其当会计师事务所为其自身利益协同舞弊的时候,审计制度的安排实质上已失去了意义。因此,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也需要从法律角度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而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恰好可以成为履行这种义务的形式之一。笔者认为,该义务的履行完全具备现实可行性,具体理由如下:
  1.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不仅不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构成现时威胁,而且可以提高其信誉。这是因为:①赔偿准备金在没有赔偿支付前,只是限制了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权而不影响其所有权。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用于设立赔偿准备金的资金,虽然其使用权暂时受到了限制,但其仍归准备金提供者所有。②满足一定期限的、没有发生赔偿支付的准备金会归还给准备金提供者,由此恢复其对该部分资金的自由支配权。可见,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的建立对准备金提供者的现时利益影响并不大。因此,该方案的实行不会让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接受。另外,从维护自身形象来考虑,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可适当增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对于以信誉求发展、具有远见卓识的领导者来说,信誉是第一位的,其对赔偿准备金制度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正好可以体现其诚信。
  2.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具备可操作性。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财务报告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年度报酬总额,因此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水平是公开的信息。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情况表”中列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状况,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水平也是公开的信息。所以,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赔偿准备金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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