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违宪审查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栋 时间:2014-08-21
  再次,从违宪审查的对象和内容来看,在此种模式下,全国人大指定的法律游离于监督,因而是不完善的。 
  2.中国的国情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不相容 
  在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揭开了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序幕,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力图采取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固然优点很多,但是一种模式必须根植于它所生存的社会土壤。这种模式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采用之后注定排异。 
  第一,从体制上看,它与我国目前的政治制度向左。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依托于三权分立模式的,司法机关与立法、行政机关是相互制约、平起平坐的地位,而非隶属关系。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其产生。因而,不利于其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在判例法国家的土壤上生长出来的果实,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采用判例,法官不能造法。这就使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无法再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对要求特别高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有了很大调高,但是与英美国家相比差别巨大,在办案过程中很可能把握不好分寸。 
  第三,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不能满足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只能在收到起诉后方可进行。也就是说,如果有些违宪的法律和行为没有被提起诉讼,那么就会合法的存在,这便不利于纠正违宪行为。违宪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这样一级一级的上诉,会消耗很长时间。存在这么多的缺点便不利于违宪审查有效性的特点。 
  3.构建中国特色违宪审查模式必选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违宪审查模式必须在立足于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认为设立宪法委员会适合中国国情,而不宜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属于一个司法机关,建立后会与我国的政治制度不符。而宪法委员会属于一个政治机关,建立之后不会出现不适。主要理由: 
  1.必须以改革与发展的观点来思考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问题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构建,必须要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相统一。因此,我们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建立一套适合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一个政治制度,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便是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完善。现行违宪审查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它十分空洞,不具有落实性,缺乏实效性,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被用过,因此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必须把有效性引入其中。 
  2.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符合我国传统,与我国政治体制具有兼容性 
  从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发展历程上我们可以得知,它所存在的环境和独到的理念并不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相左。在有些欧洲大陆国家里,立法模式并不能起到宪法审查的作用,宪法权威遭质疑。这些国家于是引进了美国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依然失败。随后,根据其特有的文化环境和政治体制从而产生了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与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存在着巨大的不同,表现在专门机关的审查模式建立在分权和制定法的基础上,而专门机关违宪审查模式则是建立在权利相互制衡和判例法的基础之上。古典欧洲国家信奉“法律至上”、“议会至上”的理念,为了建立完善的宪政秩序,特建立专门机构审查模式。专门机构审查模式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捍卫宪法地位,有利于良好的宪政秩序的建立,符合欧洲的传统和背景。同时这种模式也符合我国权力制约和制定法的背景,因而值得我们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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