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宏捷 时间:2014-08-21
  三、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弱化现状。
  笔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还处于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填在表上的一种纸上谈兵弱化模式之中。是规定不少,程序不少,效果不好的一种软肋。监察部门及各业务部门的监督制约的有效载体还没有形成共同的监管平台。内部执法监督也是有程序性无实体性的一种形式,使得一些检察人员也不同程度在思想上和工作中轻视内部监督制约工作,如不捕案件、不立案案件、举报线索及撤销案件等虽然实行报监察部门的备案审查制,但实践中均是事后监督,监察部门往往也是备而不查,填一张备案表不了了之。
  捕后改变强制措施虽然规定作决定的公诉或自侦部门应将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及理由通知侦查监督部门并由侦查监督部门报上级院备案,但也只是事后的备案审查。自侦案件对检察人员虽然规定了“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案件回访监督卡、办案同步监督报告表”
  的“三卡一表”内部监督制度,但检察实践中往往是自侦部门的办案人一填到底,入卷存查而已。根本就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上级院虽然规定了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并在各部门设立兼职监察员,进行自我监督。但实际只是流于形式,对业务部门互相监督的规定无可操作程序,也如一纸空文,至于监察监督的办案同步监督就目前基层院监察科人员配置情况看,根本就难以承担起同步监督任务。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实施办法还是难以在基层院实施起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也难以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提高办案质量、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在目前已实施和执行的各项监督措施的基础上确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的各项监督措施。一是举报线索实行跟踪制,防止任何部门、任何人截留、隐匿;举报线索,以防贻误查办战机。二是不捕案件一律实行同步共审制,防止不捕不当或个人说了算而出现执法不公行为。三是批准逮捕后改变强制措施实行会审制,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四是不起诉案件实行法定条件审查制,防止人情案和非法定条件提请。五是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撤回起诉、不受案实行审批制。六是赃款赃物的扣押、追缴、管理、返回等流程应实行经主管检察长逐一审核制。七是撤销案件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审查制。凡自侦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及专职委员审查并经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八是自侦部门内部监督实行逐案报告制。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律出版社编委会:《检察长工作标准与内部检务监督管理模式创新及执法工作指导全书》,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
  [2]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经验材料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张智辉:《规范执法:制度建设与立法完善(第13卷)》载于《中国检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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