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竞争情报公共政策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妍 时间:2014-08-21
  【论文关键词】竞争情报 公共政策 理性决策模型
  【论文摘要】针对竞争情报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的模型和方法,提出了一个竞争情报公共政策的理性决策模型,并根据该模型对竞争情报公共政策问题、公共政策目标以及政策主体的决策模式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竞争情报在中国发展已有10余年,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的传统贸易壁垒和资源优势正逐渐消失,用户需求变化加剧,在目前的形势下,政府通过竞争情报政策提升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规范不合法的竞争行为方面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对竞争情报公共政策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将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政策是公权力主体制定和执行的用以确定和调整广泛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公共政策作为政府行为的表现,旨在处理和解决正在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公共政策分析,从广义上可以看作是对整个政策过程(政策问题的确认、政策规划、政策合法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反馈、政策终结)的分析,也包括对政策环境的分析,如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政策制造者、参与者以及其他动态因素。狭义的政策分析可以认为是基于政策、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方案中确定一个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该目标的最优方案的过程。
    笔者认为,竞争情报公共政策是我国公共政策体系的一部分,是指政府部门或者竞争情报协会、社团针对竞争情报中的公共问题与公共矛盾所采取的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行为准则与行动指南。
  1我国竞争情报相关公共政策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竞争情报的政策出台,因此我们对竞争情报公共政策的分析是从与竞争情报发展有关联的,或能对竞争情报活动起到保护、限制和规范的,或对竞争情报发展起到政策导向作用的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入手进行分析的。
  1. 1法律层面
    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家的法律还没有针对竞争情报而制定专门的条例,我国也没有制定竞争情报的专门法律或条款。从信息产品的角度看,竞争情报与商业秘密是包含关系,即商业秘密是竞争情报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其核心研究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法律上,通过保护商业秘密体现出对竞争情报活动起到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刑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等。
    竞争情报行为本应是正当的、合法的,它本身就具有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的使命。我国竞争情报活动涉及面广,需要运用多个领域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和指导,这也体现出了我国在竞争情报活动和行为规范上的不断完善。
  1. 2政策层面
    竞争情报公共政策,按级别划分,可分为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这里以广东省政策为例);按政策内容,分为综合性竞争情报政策、技术竞争情报政策和竞争情报人才政策。
  1. 2. 1综合性竞争情报政策
    目前,对我国竞争情报发展其综合性指导的政策主要有《国家科学技术情报政策》,国家科委印发的《关于加速发展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的意见》、<国家科委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的规划纲要》,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以及人大政协九届四次会议<营造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提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的指导意见》等等。
    《国家科学技术情报政策》和《关于加速发展科技咨询、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业的意见》是我国较早的关于情报事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竞争情报是信息咨询业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尤其是《意见》中特别指出了“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主要是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是发展第三产业的重点之一”。《国家科委关于加快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的规划纲要》从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运用经济手段,扶持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并加强信息法制建设。
    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要求“抓住我国加入W下O、实施CEPA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有利时机,按照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规律,推动我省服务业全面发展”。针对科技信息服务业特别提出“按照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兴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形成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开放协作、高效运行的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支持科技信息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制度。”而《广州市保护商业秘密的指导意见》则指出要从建立管理监控机构、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准确确定商业秘密、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加强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积极推行契约管理和提高技术监控手段七个方面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1.2.2技术竞争情报的政策
    技术竞争情报是连接技术创新政策和技术创新活动的有效桥梁,在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并要与其他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相互支撑,共同构筑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信息支撑基础。《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提出竞争限制是保护技术秘密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争限制的期限内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并颁布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提出将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健全保障措施,以保障各项鼓励措施的落实。
  1.2.3竞争情报人才的政策
    竞争情报人才政策主要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等等。这些政策促使竞争情报人才的培训和使用纳入职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管理的轨道,促进企业竞争情报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进程,以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需要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竞争情报人才的需求。

  2我国竞争情报公共政策分析模型
    理性决策模型最早用于经济学与军事防务方面,大约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期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后得到充分发展。这种模型通过设计出科学的决策过程,使决策者能制定出一个最佳的政策方案。最大产出原则、选择最优方案、追求最佳效果是理性决策模型的基本特征。在竞争情报公共政策分析中,运用理性决策模型,收集与政策问题相关的资料,确立明确的政策目标。以政策目标为基础,进行合理的竞争情报资源配置,建立若干政策备选方案,分别对各种方案进行权衡,按优劣次序选择其中最佳方案。理性决策模型有利于政策系统的协调统一,是适合竞争情报政策分析的重要模型,如图1所示。

    结合该模型,笔者对我国竞争情报政策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分析:
  2. 1竞争情报政策问题分析
    问题构成政策分析的逻辑起点,在运用理性决策模型进行政策分析时首先需要对政策问题进行界定。政策问题是指一种由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感觉到的与人的利益、价值和要求相联系的,并由团体活动所界定的,以及为政府所认可,认为必须加以解决的社会问题。
    Synovate咨询公司的Matt Fish认为:“关注中国市场的竞争情报是迅速转化为世界最具竞争力市场的关键竞争优势”,可见竞争情报对一个国家和企业的重要性所在。
    目前我国竞争情报存在诸多问题。
  2.1.1普遍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竞争对手情报情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除了市场竞争加剧的因素外,人们对不正当行为的界定也还不清晰,许多人以借竞争情报为名,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之实。这一问题的解决,我国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约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不得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20条、第25条对不正当竞争情报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分别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37, 55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技术合同法》第35条规定“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39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同时,该法律还对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责任予以明确等等。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劳动法》第3章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法第12章第102条同时规定了有关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业内一些人士呼吁在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共同约束下规范竞争情报行为。
  2.1.2高级竞争情报人才缺乏
  企业竞争情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情报利用水平。美国的竞争情报从业人员总数在50万左右,而且美国的《竞争法》着重点在于对竞争情报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据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的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对竞争情报人才的需求在巧万人左右,但现有从业人员仅4-5万人,缺口已达10万人以上,而且这个缺口还在扩大。为培养更多的竞争情报人才,教育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努力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高校是竞争情报人才培育的主要基地,但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也要加强同高校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参与竞争情报人才的培养。《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继续教育,使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