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过失相抵制度中受害人过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苗培 时间:2014-08-21
  判断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是否有过错,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要看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所谓及时,就是指在损害发生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受害人能都采取合理措施而怠于采取合理措施,以至于使损失扩大,受害人就是有过错的。第二,要看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所谓合理,就是指受害人应基于善意,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如果采取的措施花费过大,远高于减轻的损害,就是不合理的措施。如果受害人能够采取多种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则应该选择一种最经济合理的方式。判断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应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来确定。在某些情形下,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主观上是出于常理的,但在客观上不仅没有减轻损害,反而使损害进一步扩大,这种情况不能视为受害人有过错。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让受害人合理分担部分损失。 
  3 受害人过错程度的判断 
  过失相抵就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确定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是认定过失相抵的关键。实践中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主要有以下两种标准: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根据这一标准,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注意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时应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而该当事人不仅没有履行此种特殊的注意义务,连一般人所应注意的义务都没有达到,其过失就比一般过失严重。如果双方当事人并不应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就应按照“合理人”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行为,把双方的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进行比较,以决定双方的过失程度。如果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相距较远,则过失较重;相距较近,则过失较轻。二是采用不同的标准衡量各方的行为决定过失的轻重。为使受害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对受害人应采取低标准或主观标准衡量其过失轻重;对加害人应采取高标准或客观标准衡量其过失轻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第一种标准来衡量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轻重,比较两种标准,笔者也认为第一种标准更为合理。根据不同的标准衡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过失,不符合法律公平的理念,不能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就置行为人利益不顾,此种标准会给行为人造成法律不公的印象,导致行为人对法院最终确定的责任不积极履行,对受害人的利益保护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最终仍无法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相对来说客观、公正。依据此种标准来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可以将受害人的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受害人在一般侵权中只要存在故意,行为人就可以免责。但对于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行为人责任。受害人存在轻微过失时,不影响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因为受害人虽然应当注意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但不能苛责受害人时时刻刻都保持高度警惕,完全没有任何过失。轻微的过失应是公众和法律可容忍的,具有不可“罚”性,因此不能因为受害人存在轻微的过失就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另外,从因果关系角度来说,受害人轻微的过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没有原因力或原因力较弱,而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行为人行为造成的,如果仅以受害人轻微的过失就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责任,这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将使过失相抵制度成为行为人逃避或减轻责任的“护身符”。 
  4 结语 
  总之,正确全面地理解受害人过错对于适用过失相抵制度至关重要,由于对该制度的适用中的某些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要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还需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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