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强化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的法律监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靳亚丽 谢凤娟 时间:2014-08-21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谈到民事审判的“四大难题”时表示:当前民事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应该是法官枉法裁判,而又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对此,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法官的枉法裁判是造成案件不公,申诉人四处申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主要针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形浅谈一下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强化对此问题的监督。
  一、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表现形式
  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要把枉法裁判同有一定争议的判决、法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裁判确定当事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比例有一定的偏差等情形区别开来。
  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例如申诉人齐某、张某申诉朱某等人一案,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就存在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撞伤朱某等人的车辆是一辆长头解放牌汽车,其悬挂的车牌是张某已经报废的车辆上所使用的车牌,朱某凭借车牌起诉车主张某及车辆挂靠单位和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齐某,在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受害人及多位证人均证实肇事车辆是一辆长头解放牌汽车,而张某所有的且已经报废的车辆是一辆平头东风牌汽车,有车辆登记为证,但是法院为了对此案快速处理,在调取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案件证据时,只是调取了受害人、证人对车牌号码的供述,对车型的部分没有提取,直接判决张某、齐某连带承担2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而导致了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在适用法律时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在办理的多起抗诉案件中,法官根据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对一方当事人依照的法律置之不理,不做任何评价,直接认定其认为的事实,适用其认定的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不服申诉。
  二、造成法官枉法裁判的原因
  1、法官自身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官个人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观念不高造成的。有的法官主动向原被告要求请吃饭或者要红包,否则就判决败诉。在基层法院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案件依然存在。二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判案随意性大。由于我国立法的欠缺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忽视了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缺乏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和行之有效的案例指导制度,同时也受法官素质制约和社会大环境影响,致使一些法官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2、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对枉法裁判的规定太过模糊,适用不易统一。
我国成文法的相关法律体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庞杂,法律不能涵盖全部,很多条文规定不具体,而是概括性的,具体应用时就需要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个人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不同法官不同的理解。比如对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当事人具体是指哪个范围,不同的人不同理解,很多人认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利害关系人等,但是有的法官认为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只是指原告,不能包括被告。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造成法官根据个人喜好有意为之的理由。二是法律对法官枉法裁判的惩罚规定不健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情节严重”具体包括“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等7种情形:涉嫌7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而在现实社会中,依照以上规定应该得到法律惩罚的法官很多,但事实恰好相反,这其中与枉法裁判罪极为模糊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关系,往往是等到受害人自焚、喝毒药才去追究枉法裁判者的责任,代价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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