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春梅 时间:2014-08-21
       护士不要擅自护大自己的职权。病人病情变化,要随时向医生报告,不能自作主张,给病人打针、发药,一定要按医嘱执行。
         在我院存在此类问题,医生休息后,病人发热,执士给予物理降温,体温仍未降,想到值班医生睡觉而没有叫醒医生,护士自作主张肌注柴胡、安痛定注射液,这就存在很大事故隐患,若病人出现了意外死亡,后果将由护士本人承担。
         (3) 特护记录单及液体出入记录单:1、要及时准确;记录每班出入量,护士应避免出入量相差悬殊给医生提供了错误信息,造成错误的处理结果。2、准确测量病人的血压,尤其是重危病人需按规定的时间支测量并准确记录,不要随便记录血压数值或随意减少测量次数,病人血压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发现,造成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3、特护;记录及交班报告必须根据病情描述观察到的情况,如脑外伤要观察瞳孔,出血病人要观察颜色、量,发热病人要观察体温变化等,不能仅描述药治疗,抢救过程。
 护理行为
         知情同意权:医生、护士在临床工人中不能擅自护大自己的职权。进行特殊治疗、护理时,一定要征得患者的同意并签字方可执行。
         侵权行为与犯罪:护士在获得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检阅其信件,但对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护理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为为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如护士国疏忽大意而错为1例未做青霉素皮试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该病人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病人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的法律责任,可能被判渎职罪。护理照顾上的过失:避免坠床、烫伤。该交代清楚的必须交待,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必须自己完成,陪护不能代替护士拔针、换药,口腔护理、鼻饲等,我院护理人员缺乏,但绝不允许陪护参与护理操作。
         某医院透析室工作人员为了减轻感染性病人的经济负担,违背操作规范要求,为其进行透析器复用处理,结果造成丙肝患者群发感染,造成医疗纠纷,医院败诉。
         护生法律身份:我院实习生较多,护生是学生,她只能在带教老师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如果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学生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那么她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老师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那么她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护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就明确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
        总之,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既要以病人为中心,更好的服务于患 者,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在新的医疗改革体制下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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