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潋 时间:2014-08-21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完善建议
        鉴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使用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更加注重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研究。兴利除弊,我们应该正确认识和把握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度”,合理运用它。
        1.在立法时,应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必要的限制,直接在法律中明确对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基础上对意思自治原则施以必要的限制;当事人未做有限法律选择时,在巩固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导地位的同时,可以通过列举方式指出若干连结因素指引法官确立最密切联系地。还可借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模式,通过“例外条款”的设置,为其他法律的适用留下灵活的出口。
        2.在法律实践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结合适用。一般地说,在合同,侵权行为领域该原则作用较大,此外,在解决国籍、营业所的冲突中常常适用。但是,不动产继承不应适用该原则。在多数情况下,根据特征履行方法确定的准据法与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准据法是一致的。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履行方法各自的优点具备了互补的前提,将其结合使用,能够减少因各自法律习惯等的差异而引起的判决大相径庭。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前景将是非常广阔的,其适用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我们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辩证的看待它,合理的运用它,结合中国国情,充分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为我国的国际私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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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袁雪,王璐,《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价值解析》,载于《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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