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问题剖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初振波 时间:2014-08-21
   二、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1)缺乏一个权威的领导、监督、管理机构,监管效率低。尽管依据《食品安全法》,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但它不是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监管环节,但法律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分并不明确,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监管重叠、相互矛盾和监管缺位等现象。(2)检测机构分属不同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截至2010年底,我国食品安全专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已达6000多个。但由于他们分散在卫生、质检、农业等不同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沟通与协调。(3)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思想觉悟不高、消费者保护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低下、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不能适应岗位职责的需要,没有能力及时纠正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门领导抓源头、保安全的意识较差,没有真正负起责任来,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局职能和责任不清晰,日常监管的相关内容、程序、要求和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下降。 
   2.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够严厉。现行法律制度的“软法性”特点,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上限太低,处罚力度不够。又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这给执法部门执法带来困难,实际上放纵了违法者。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全面,对许多问题尚未涉及。目前,随着转基因技术、辐射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与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日益繁杂,不断滋生食品安全新问题。我国缺少已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如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估、食品安全预警预防、食品安全危机应急处理、不安全食品的处理与召回等。这些食品安全法律上的空白,使我国缺乏对来自生物、化学、物理层面风险的全面防范,食品安全法律内容亟待完善。 
   4.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1)现行标准缺乏统一性。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分散于多个部门,存在多种质量标准,各部门缺乏协调,导致标准重复、空白、矛盾,使企业、消费者混淆不清。(2)检测指标设置过繁,费用过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不仅不统一,没有一个专门的食品检测机构,没有一个专门的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程序,而且食品安全的检测指标设置过繁,费用过高。如,有关部门发布的无公害肉类标准需要检测的指标达三四十个,仅“瘦肉精”一项检测定性就要800元,定量分析要2000元,全部查完要1万元左右,致使企业难以承受。(3)落后于国际标准。上个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已经采用国际标准,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中有90%以上采用了国际标准,而我国的国家标准中只有4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仅有20%。(4)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许多空白点。目前,在我国已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涉及农业方面的标准仅占1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的更是甚少。 
   5.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1)食品安全信息供给不对称。主要表现有:第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生产者掌握的产品信息远比消费者多。第二,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政府监管机构掌握的信息不及经营者多。第三,监管者内部信息不对称。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或同一级别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2)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只有初步的框架,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表现在:第一,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众多,职能重叠,不能有效地跟踪食品流通中的安全信息。食品召回牵涉到不同部门监管,部门间相互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困难,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多部门监管导致在我国的食品召回中,企业召回需要遵循多个部门规定,一旦对同一事项出现不同规定,就会导致召回难以实施。第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规定存在缺陷。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只有在强制召回下,质检总局才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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