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波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对证券市场中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证券法》的一大软肋。这是因为我国《证券法》对民事责任不够重视,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既缺乏明确的细则规定,也难以在诉讼中有效落实。所以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根结所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完善的看法。

  论文关键词 证券市场 证券民事责任 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制定初衷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但是现在看来我国《证券法》并没有有效履行它的责任,发挥它的功能。这是因为我们没有重视证券民事制度的建设。证劵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它们也不能发挥证劵民事责任的功能。要知道提起民事诉讼是最好的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方式。因此,我们必须摆正证券民事责任的位置,不断改进民事责任制度,使其更便于操作,也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现在我来谈谈我的一些认识。

  一、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仍受到立法者的轻视。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最基本组成,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应该是《证券法》最基本的要求。而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是保护他们自己权益的最有效也是最普遍的方式。然而我国立法者对证券民事责任不是十分关注。我国现行《证券法》相对以前的旧《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仍然是证券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民事责任更像是一个补充规定,没有系统而又明确的规定。我们从《证券法》条文中可以看出(当然实际情况也是)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者的处罚我国的处罚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例如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等等,当违法者行为触犯刑法时再施以刑事处罚。而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者的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规定往往比较概括也可以说笼统,只是规定违法主体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既没有给出相对具体的关于民事赔偿细则规定,也没有制定与证券民事诉讼的相关的诉讼制度。所以立法者尚未肯定民事责任的重要性;或者说立法者认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优先于民事责任,认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到位了就是对投资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第二,投资者难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形式,但是《证劵法》却限制了公民的这项权利。首先,我国《证券法》对现在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都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程序上的规定却是十分缺乏,既没有规定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损失的方法,也没有对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相关规定。其次,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严重限制了投资者诉讼权利,等到证券违法主体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后再去起诉的话,可以说“黄花菜都凉了”。最后,我国证券诉讼方式也存在缺陷。我国尚未引入集团诉讼方式,集团诉讼现行国际上普遍实行,对证券类案件最有效的诉讼方式。在缺乏集团诉讼的情况下,在一些情况下很多投资者根本无力提起诉讼。因此,投资者在起诉证券违法者时面临相当大的困难,起诉难,起诉成本高,是一直存在的问题。
  第三,立法者没有意识到完善证券民事制度对监管证券市场有巨大帮助。证券市场是个随时能获得巨大利益的市场,为了获取巨大利益必定有大量违法分子挺而走险;证券市场也是个十分复杂而专业性很强的市场,那么在追究违法活动时也必将困难重重。证监会监管方式是现今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违法分子多使得政府花销巨大且疲于奔波,专业性高又使政府监管力不从心。如果放宽证券民事诉讼限制,鼓励投资者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广大投资者将是监督证券市场廉价而又尽职尽力的监督者。这样政府必将节省大量财力物力,也能节省大量精力。所以完善证券民事制度同时也是在完善证券监管制度。

  二、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构想

  第一,提高证券民事责任在证劵法中地位,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本元素,但是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却是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再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会打击投资者投资热情对证券市场造成相当消极的影响。所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应成为《证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立法者也应该树立保护投资人权益的重要观念。而提高《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地位,鼓励投资者以民事诉讼方式提起诉讼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有效手段。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可以说对违法者有相当大的威慑力,但是光凭这两种处罚方式并不能很有效的预防证券犯罪。因为证券类犯罪获利巨大,往往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过后仍能获得不菲的利益。再则,这两种处罚方式也不能很好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而以民事责任方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仅能让广大投资者追回其所受的损失,也能使违法者无法获得巨额利益。相比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大大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所以我认为必须提高民事责任在证劵法中的地位,应该把它放在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甚至可以放在更高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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