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颖 时间:2014-06-25
 (三)信托登记的主要事项。
  信托登记是为了向善意第三人反映特定财产已被设定信托的事实,而信托登记事项是信托合同在权属证书上的集中反映,它可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另外,在涉及诉讼时,登记事项可以成为证明财产信托存在以及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证据。笔者认为,信托登记事项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是信托当事人情况;二是信托财产的状况及归属;三是信托期限。
  (四)隐名股东的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隐名股权信托登记的财产范围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
  规定的能够作为出资的规定,因为首先该财产应当满足股东作为出资的规定,其次才能作为信托财产使用。对于登记申请人,笔者认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同为登记申请人。
  关于信托登记机构,信托财产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信托登记机关,信托财产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证券交易所为信托登记机关。作为隐名股东的信托财产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所;二是前文已提到的信托财产的状况;三是信托期限,相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在排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身原因或合同约定外,信托期限还应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存续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身份的规定;四是在何种特殊情况下,允许公开隐名股东身份的制度,既避免公开身份,又使其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允许向有限公众披露委托人身份,以达到公平正义的合理平衡。但基于隐名股东的特殊性,此种公开必须通过特定的申请方式,并且满足特定条件,否则隐名的目的就会落空。
  在股权信托制度的推进中,股权信托公示制度成为重中之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信托公示产生的公信力、信托登记范围、信托登记程序、信托登记机关等等都缺乏相应规定,涉及股权信托几乎是一片空白,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因此,尽管以股权信托方式解决隐名股东法律问题是现实的方法之一,但是,完善配套制度,特别是登记制度的完善,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陈红。探析公司隐名投资的现状与规范[J].政治与法律,2003,(01):117.
  [2]林晓镍。公司中隐名投资的法律问题。摘自中国法院网[EB/OL].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209/11/10658.shtml,2011-6-30.
  [3]顾祝轩。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信力原则的立法模式———绝对公信与相对公信的选择[M].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51.
  [4][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25.
  [5]龙云。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若干建议[J].上海金融,2004,(01)。
  [6]赵磊。隐名股东的股权信托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优秀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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