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超英 时间:2014-06-25
        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的案件。以某铁路运输法院2000年以来审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其中轻伤害案件占70%以上。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单一,均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然后由法院判决结案。经对这些案件特点和处理效果等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深层次、多方位的探讨。
        一、轻伤害案件的一般特点
        1.多为民间矛盾引发。这些案件多因工作、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引发。
        2.被害人均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期望值重点在于得到经济赔偿,对被告人给予刑事处罚的愿望并不十分强烈。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行为具有突发性。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多因小矛盾处置不当情绪失控引发暴力冲突,双方无积怨或积怨不深,事先均无预谋,属偶发性犯罪,且犯罪行为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一般都会有较强的负罪感。
        1.被害人一方往往有过错,有些是争胜好强或出言不逊,有些则是在争执中首先使用暴力。
        2.案情简单,事实证据比较容易查清,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往往供认不讳。
        3.全部为公诉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并羁押。法院对被告人的处刑一般较轻,多为缓刑、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
        4.均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调解难度较大。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赔偿数额要求上相去甚远。虽然大部分被告人的亲属为了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使其得到从轻处罚,愿意帮助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因被逮捕羁押,担心经济赔偿后仍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愿赔偿,致使部分案件调解难度较        
        5.依照法律规定,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可诉可不诉,即使有必要诉至法院,也可由当事人以自诉方式诉至法院。
        二、关于完善轻伤害案件处理方式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普法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处理程序。司法机关应加强此方面的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便选择更方便快捷的维权方式。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可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自诉。
由于相当一部分轻伤害案件加害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都不严重,且案情清楚,被害人自行获取了相关证据,对加害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意义不大,对这类案件就不需要动用侦查、公诉机关的力量,将案件提起公诉。这样既可节约司法成本,又可有效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又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轻缓刑事政策,使这类案件以最便捷经济的诉讼程序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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