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论纲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铁军 时间:2014-06-25

    五、举证责任与时效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因而其时效自然不能适用票据法为票据权利所设立的时效,在票据法没有为其专门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它应当按照民法上的一般规定来确定时效。比如,在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其诉讼时效为2年,其起算点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人能够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利益偿还请求权之时。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来确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中说:“对于晟龙公司上诉认为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届满因而票据权利已经消灭,进而唐文振应当败诉的问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的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唐文振在支票被退票后的两年内要求返还票据利益,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因此晟龙公司的此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票据法在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同时,也分别对汇票和本票、支票的这种权利的时效作了规定。德国票据法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设定的诉讼时效较《德国民法典》所设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短。德国这种做法是有道理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尽管不是票据权利,但是它是应当规定在票据法的,应当与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设定短期诉讼时效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有鉴于此,也有学者认为,在票据法没有专门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中的短期诉讼时效,而非普通诉讼时效。不过,在我国,民法通则设定的普通诉讼期间比较短,与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差不多,故而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是没有问题的。在那些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很长的国家或地区,则值得思考。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为票据权利设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到2个月不等,而其“民法”的普通诉讼时效为15年。此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适用“民法”的15年,何其长也。

    六、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原因债权的关系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与被请求人之间存在原因债权关系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原因债权是什么关系呢?是竞合关系?还是排斥关系?学说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持票人与出票人间存在原因债权债务关系时,持票人不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只存在于票据经背书转让后,没有原因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与返还义务人之间,利益返还请求权与原因债权不发生权利竞合。[10]这种看法的基点是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种补充性权利,因而其具有非竞合性。[11]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权利消灭后,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但已行使基础权利后便不得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12]还有一种观点明确认为,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与原因债权发生竞合,由持票人择一行使。[13]在司法实务中,有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判决。[14]

    分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原因债权的关系,还要从票据授受对票据原因债权的影响谈起。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看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设立,以剥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为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尽管票据签发与原因关系有着客观、天然的事实上的或经济上的联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联系基本上被切断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票据的授受对票据原因债权也会发生影响。票据授受后,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之间的关系有三种可能:第一,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就消灭,因而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不能行使原因债权;第二,为了支付的票据授受。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以任意行使一种债权,等到一种债权得到满足后,另一种消灭;第三,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如行使票据债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在这三种可能中,第一种可能只存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会发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原因债权的竞合。[15]这种情形在民法上属于代物清偿。只有在其他两种可能中才存在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原因债权的竞合问题。在这两种可能中,不应断然否认谁排斥谁。因为两种权利的发生在构成、目的等方面有异,当然应该竞合。

 
 
 
 
注释:
[1]王明锁:《票据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
[2]刘天孔:《试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成立要件》,载《法律适用》1999年第3期,第36页。
[3]杨继:《票据法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4]徐美贞:《实用票据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30-31页。
[5]董惠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16-119页。
[6]曾世雄等:《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7]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8]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
[9]高言、刘辅华主编:《票据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9页。
[10]何抒、李前伦:《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回请求权》,载《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1]刘甲一:《票据法新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8年印行,第143页。
[12]傅鼎生:《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载《法学》2005年第12期,第64页。
[13]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14]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993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春和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余鲜花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上诉案)。
[15]参见黎巍:《票据时效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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