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苏梅花 时间:2013-02-15

    摘要:进入21世纪,在知识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可转让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随之提升,以至成为主要贸易对象。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保护成为一部分国家的强烈愿望,协调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公约相继出现。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协调各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目标和内在需要,目前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基本建立,但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以商业秘密国际保护为切入点,引发完善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国际保护;保护原则

  一、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是以技术为内容的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早判例发生在19世纪中期的美英等国家,到20世纪下半叶,商业秘密保护出现国际化、全球化趋势,而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则把这一趋势推向高潮,标志着商业秘密已经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纳入国际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以知识为内容的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反映,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制度的确立更直接依赖于国际经济技术的发展,是以技术为内容的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可转让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随之提升,以至成为主要贸易对象。多年前的统计资料显示,单纯的技术秘密转让约占总贸易额的30%,附有技术秘密的专利许可约占60%。经营、管理秘密也越来越被商界所重视,并成为国际贸易或投资的重要对象 [1]。不仅如此,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又促使国际技术流动频率加快、总量增大。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90%投放市场的新产品不到四年就会被其他产品替代,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的根本原因在于技术更新换代周期的缩短,而技术更新换代周期的缩短推动技术在国际间转让和交流 [2]。于是,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保护成为一部分国家的强烈愿望,协调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公约相继出现。
  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也是主权国家遵照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对其设定的国际义务,通过国内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实现的。就世界范围内,生产力水平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差异,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将会使这种差异转变为国家之间现实利益的冲突。对于一个拥有较多商业秘密的国家来说,其秘密技术、经营信息得不到保护或充分保护,就是对本国利益的损害;而对于一个拥有较少商业秘密的国家来说,如果其所保护的主要是外国的秘密技术、经营信息,也是对本国利益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均来源于各国商业秘密制度之间的差异。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协调各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目标和内在需要,这种内在需要是推动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制度确立的主要动力。
  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的有关文件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中给予国际性的保护。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有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有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日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TRIPS协议。TRIPS协议不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种类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首次将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相并列,作为协议第二部分第七节的独立内容。TRIPS协议第39条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协议从整体上界定了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第二,第39条第2款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第39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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