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杜洪斌 时间:2014-01-04
    论文关健词:内部审计 问题 思考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历经20年探索实践的内部审计将面临更多的新情况、新要求、新课题。本文对我国实施内部审计的社会现状及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搞好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
    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专设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对独立地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它是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分析
    (一)我国内部审计产生的历史背景
    1985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审计人员。1985年12月,审计署颁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都建立了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近年来,内审机构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努力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取得了长足进步。由于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更加突出,作用日益明显,除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外,绩效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基本建设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逐步成为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
    据统计,全国现有内审机构8万多个,从业人员20多万人,每年完成内审项目50万个左右,每年查处违纪违规、损失浪费、提高效益所创价值近1000亿元。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实施内部审计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内审工作,无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都面临一些共同的困难,存在一些类似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内部审计监督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法律层次偏低。由于内部审计散建于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因而不能纳人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程序。在行业自律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事务只能由审计署代行管理职能。因此,它的法律地位也只能由审计署代行拟定内部审计法规,提交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形成国务院级的行政条例。与政府审计的《审计法》和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相比,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明显偏低。
    2、内部审计的地位和职能定位不够清晰,作用难以发挥。一些部门或单位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许多单位将内审机构合并到纪检、监察或财会部门,或者由会计人员兼任。据统计:全国仅有30%的单位设立了健全的内审机构,50%以上的单位虽然设立了内审机构,但很不健全,在已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中,只有56%的内审机构是由最高主管或审计委员会领导,其它的或是由副职主管,或是由财务总监主管,内部审计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单位内审机构是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的,他的审计对象都是同级的各业务部门,来自外部和内部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干扰,都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领导重视的程度,其地位随领导人的更换而变化。审计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审计意见和建议,并不能引起被审单位足够的重视,不能完全地得到贯彻与落实。
    3、内部审计目的不够明确。内部审计是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和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而开展的审计,其根本目的是要服务于管理者,对内提供服务。但是,我国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是在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国家审计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国家通过制定法规等形式规定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内审制度。因此,部门和单位内审制度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审计色彩,是一种政府行为。内审工作也主要为国家审计服务,作为国家审计的补充。所以,长期以来内审的有效需求不足,内部审计目标不够明确,内审工作也始终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4、内部审计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内审理论研讨和人才培养相对滞后,导致内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都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整体素质不高。加之,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内审人员主要来自财务部门,有些是从其它专业转行而来。他们虽然有着系统的财务和其他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缺少系统的审计专业培训,能独立审计的复合型人才缺乏。民营企业内审更是起步较晚,缺少指导性较强的操作性规范,内审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无序性十分明显。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