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构建社会管理格局拓展检察职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蔚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随着检察机关执法触角的不断延伸,基层检察院不仅肩负着串通的监督、预防职能,还肩负着维护地区和谐稳定、维护地区经济发展、修复地区社会矛盾等职能,因此,恢复性司法、氧气执法、多元化监督、源头预防便应运而生。本文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构建四大社会管理格局,有效拓展检察职能,真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行阐述,与同行共研。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 格局 检察职能 拓宽

  一、积极搭建“恢复性司法”格局

  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为切入点,打防结合,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政策在解决社会管理问题中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在对严重暴力性犯罪施以重拳的同时,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积极探索和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和刑事和解办案方式。2010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进行了部署。陈兴良教授提出:检察机关不应该片面的追求起诉率,而是应当对裁量不起诉的质量加以监控,避免其滥用。至于我国有些学者提出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起诉犹豫制度等,关键要看这些制度在中国是否存在生存基础。尤其是在中国现有才亮不起诉制度尚且虚置的情况下,引入外国制度是缺乏现实根据。因此,充分发挥我国现行的裁量不起诉制度的功能才是当务之急 。基层检察机关应创新行使检察裁量权,加强执法观念转变,实现严惩与重教的无缝对接,积极探索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开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思路。
  所谓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从而设立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根据考察的结果,决定对于嫌疑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一项制度 。从适用范围看,轻刑犯罪、未成年犯、初犯、偶犯以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在校学生的轻刑犯罪,均应大胆尝试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使其既达到了教育挽救的目的,也大大减少了社会对抗。而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则是侧重于通过跟进被不起诉人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做好相应的法治教育、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消除其再犯可能性,巩固不起诉决定的社会效果。
  2011年以来,番禺区检察院选取4件个案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确定了不同的考察期限。目前已有2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另2件还在进一步考察当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机制不仅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机制、新手段,也是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二、积极搭建“氧气执法”格局

  现阶段,行政机关已不再是高高再上的管理者,其管理职能已渐渐向服务职能转化,基层检察机关更是如此。基层检察工作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和兄弟部门的大力协作,“闭门工作”已不能为当前检察工作提供足够的氧气和活力。相对于法院、公安局而言,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力要小的多,甚至很多群众不知道检察院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检察机关迫切的需要“开门迎客”,以更公开、更透明的形式,宣传检察工作实务,提升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氧气执法”便由此应运而生。
  1.畅通举报渠道。(1)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活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特别加强举报相关知识的普及;(2)开设举报热线电话,在检察门户网站开设举报网上通道,在各街道、社区设置举报信箱,多渠道收集举报线索,拓宽检察监督力度和广度;(3)设立“实名举报期限内回复”制度,定期公开举报线索调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公信力;(4)实施带案、带事走访制度,切实走进基层,了解民情。
  2.加强检务公开。开通基层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及时公开社会关注度高的检察工作情况,有引导涉检舆论良性发展;邀请多层面社会群体来院参观,如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等;多元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包括开放日地点多元化、开放形式多元化等,从现有的“请进来”模式转变为“走出去”,以生活的形式提升检察工作影响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在办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建立健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网上舆情分析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等机制,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3.创新预约接访。将医院的点名预约专家门诊制度引入检察接访工作,以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各科室局负责人、控申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为预约对象,细化点名预约工作原则、工作范围、文明接待公约以及线索保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实现便民、快捷、文明、高效解决群众诉求,减轻群众诉累。
  4.完善信息化管理。拓展基层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功能,完善各类文字、图片、视听资料,打造永不落幕的检察院。包括:完善律师阅卷网上预约系统、设立行贿案件档案查询系统、开创举报线索查询通道等;丰富检察门户网站内容,加强检察网络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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