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龙景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适应我国新时期经济社会的结构转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又一重要举措。本文以建立不诉帮教机制为视角,就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一粗浅探析。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 不诉帮教机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党中央从更好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高度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准确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深刻总结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而且是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社会功能,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权的社会管理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将要面对严峻复杂的环境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手段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如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带动社会管理的多元化体系的完善,是一项重要使命,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和必要性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一般来说,社会管理包括两类:一是狭义概念上的社会管理,即政府社会管理,指政府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制约;二是广义概念上的社会管理,包括许多非政府部门的参与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的手段不仅仅局限于社会监督与控制,更在于社会工作与服务。”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概念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很大的概念,也是一个很抽象的总结,要想真正理解其含义,必须进行一番深刻剖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应该作如下诠释: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笔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过程的综合体,而其最根本的目的则是通过一系列的过程来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各种传统的、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等,仍然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从表象看,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群众信访数量居高不下,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从总体上看,当前的社会矛盾实质是利益冲突,且多是弱势群体,本着维护自身利益的原则,也有些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但从根本上讲,当前社会矛盾的纠结点在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与缺乏制约、监督并拒绝“被驯服”的公权之间的矛盾。总之,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广大群众对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现状;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定位

  目前,大多数学者与司法工作者都已承认,检察机关虽然并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检察机关有责任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创新,主动应对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以保障社会安定有序。这足以说明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的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主动融入”,那么其突破口又在何处?笔者认为,突破口就在于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这个助力点便是“服务”,检察机关只有牢固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才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以此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当然,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通过办案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决不能弱化法定职责搞所谓的服务,更不能放弃法定职责热衷于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此外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参与,在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适度的被动性,不能自我放大检察职能,对依靠行政手段、道德手段、社会组织能解决的,不宜过多介入。同时,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机制要具有可行性、合法性、科学性和长远性,决不能仓促上阵、草率应付,更不能突破现有法律框架,要循序渐进、有预见性和长远规划。如此,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会具有坚固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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