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淮之我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金晓晨 时间:2014-06-25
      三、对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修订的思考
      如果特定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对其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该标准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通用,但是,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衡量标准。1974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制定的《京都公约》的附件D1中拟订了一套原产地规则,列出了如上三种具体标准,从而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奠定了基石。但是,《京都公约》并无约束力,而且,其未指明哪种标准应优先适用。直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原产地规则协定》后,情况才有所改观。第一,该协定对于各成员有约束力。第二,该协定规定了过渡期内和过渡期后的实施规则。在过渡期内,各成员方发布各自的原产地规则时,应具体列明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过渡期后则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执行的结果实施,建立协调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第三,确立了原产地规则协调计划。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应在HS税则目录的不同的章或类所代表的产品部门基础上进行。至于加工工序标准和增值百分比标准,则被限定为补充标准,起辅助作用。
      但由于在过渡期内,WTO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没有统一标准,只要求透明度,且不要求“原产地规则平等适用于第1条所列所有目的”。[3]因而各个国家为了各种目的制定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此外,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并未要求各国互相承认其原产地规则。因此,当产生贸易纠纷时,这即导致以进口国的规则(更为不合理的是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它可在其制定的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中选取最为有利的标准,也可采用对其有利的出口国标准)为准,使原产地规则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反倾销方面尤其如此,因为对反规避的条款,各国未达成共识,各国多采取增值百分比标准制定应用于反倾销的原产地规则,利用原产地规则制裁将原材料运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规避行为,但在具体操作时,则依需要加以取舍。如欧盟在需要时,会对在第三国组装的兄弟牌打字机和理光复印机以原产地日本为由征收反倾销税。但当对中国产大屏幕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却不顾按其彩电原产地规则,相当部分因采用日本显像管而应定为日产,则剩余的中国产彩电只占欧盟市场的1.6%,不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最低数量要求(3%)的情况,而是依照我国彩电原产地标准为“插件、焊接和装配”的加工工序标准,仍对中国产大屏幕彩电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由于依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协调计划,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采取税目改变标准,以增值百分比标准及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补充标准,笔者以为有可商榷之处。虽然税目改变标准透明度较高,具有可预见性,但其作为传统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与商品生产的全球化有脱节之嫌,已不能反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其对各国间的贸易统计、产品的国籍都有扭曲之实,违背了WTO体制应适应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原则。虽然欧盟与美国制订以增值百分比为标准的反倾销原产地规则有行贸易保护之嫌,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仍有合理的内核。如果去掉其贸易保护的外壳,克服产品的价值因变动难以准确计算的困难,其不失为体现商品生产全球化现实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因此,笔者建议增值百分比标准应是未来统一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的主要标准,至少在贸易统计、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统一采用该标准,只不过需统一增值百分比的比率,如1/3以上。
      首先,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在贸易统计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可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虽然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对华贸易存在巨大的逆差,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体上是平衡的,且据预测,2005年可能会出现一定的逆差。指责一个进出口贸易总体平衡甚至呈现逆差的国家操纵汇率进行不公平竞争是毫无道理的。若在贸易统计上采取增值百分比作为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规则,则我国对美欧等国的贸易顺差都将至少减少一半以上。中国在过去10年出口增长中足足有65%是来自全球跨国公司和合资企业伙伴的外包活动。[4]且据测算,在中国境内的增值大约在8%—10%之间,按增值百分比计算,其应该贴上的是美国、欧盟、日本及台湾制造的标签。故此,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大部分将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甚至美国自己来承担。中国的压力就可大大减轻,这也符合中国仅仅是世界加工车间而非工厂的现实。
      其次,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有利于减缓我国遭受的反倾销压力。由于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的原因之一是进口大幅增加,对此,笔者从对外国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民族产业、整体产业三个层面分析。
      1.从外国独资及合资企业(即指按增值百分比标准,其原产地为外籍)的角度分析。如发起反倾销的国家为其母国,对其最为有利,不可能对原产地为本国的商品实施反倾销。若发起国为其他国家,对其仍然是有利的,因若对其产品发起反倾销时,需将其母国对该发起国的进口计算在内,果真如此,将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裁定其母国对该发起国未构成倾销;二是即使构成倾销,其计算的倾销幅度亦将会降低,因其母国直接出口的商品的价格不会低于在中国生产的价格,否则其也不会将其产品转移到中国生产。因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外国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产品剥离出来,即会降低中国对外出口的份额,减轻构成倾销的可能性,也有利于鼓励成员方模范遵守WTO的宗旨及规则。之所以出现外国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出口强劲增长,占中国出口增长的65%,正是中国遵守投资、贸易自由化等WTO规则,经济对外开放的结果,中国因此而受到惩罚是极端荒谬的。
      2.从民族产业的角度分析,如出现上述欧盟对华彩电反倾销案的情形,因除去原产地应为日本的份额后,出口数量低于欧盟总进口量的3%的限额,可免除对民族产业的反倾销指控。即使剩余份额超过3%的最低限制,仍有两种可能:一是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主要是由于原产地为其他国家的产品造成,而中国民族产业的出口产品并未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二是即使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是由我民族产业造成的,亦会因绝对数量的降低而减少损害程度或损害威胁程度,由于反倾销税率是依损害程度确定,故有利于减轻我民族产业遭受进口国指控构成倾销的可能性或降低反倾销税率,并且在进行复审时,易于得出实质损害减轻、不再继续倾销或不再具有实质损害威胁的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如采取增值百分比作为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原产地规则,对外国独资及合资企业(即指按增值百分比标准其原产地为外籍)、民族产业均是有利的,无疑对整体产业也是有利的。
 
 
 
注释:
  [1]马玉霞:《原产地规则的“灰色”区域与潜在壁垒》,载《决策参考》2004年第6期,第46页。
  [2]林丽虹:《论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法中的运用》,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第24卷,2004年8月,第101页。
  [3]《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四部分第9条(a)款。
  [4]大摩首席经济师罗奇:《对中国横加指责是错误的》,载于http://finance sina com cn 20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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