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跨国公司的劳工权保护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贺杰  时间:2013-02-15
  [论文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为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尽可能地压低劳动成本,严重侵犯劳工的权益。为了保护劳工权,需要跨国公司自身的约束,更需要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引导、规范和监督。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劳工权;软法;监督 
    
  一、跨国公司侵犯劳工权的现状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为降低劳动力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将生产活动向劳工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转移,并通过“外包制造”的方式将生产链中某些环节交给合同商。他们挥舞着手中的外包订单,掀起合同商之间的争夺,通过压缩生产商的利润空间达到盈利的目的;而各国合同生产商处于这一体系末端,基于订单的压力,不得不尽量降低生产中的各项成本以提高竞争力,牺牲处在最底层的劳工利益,导致劳工权益的探底:忽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劳工标准,压低工资与福利,无视健康与安全标准,对因行使权利而被解雇的工人视而不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已变得越来越严重。 
   
  二、劳工权屡遭侵犯的原因和加强保护的必要性 
   
  (一)劳工权屡遭侵犯的原因 
  1.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迫使国家鼓励资本流动与限制劳动力转移。协助和鼓励拥有丰厚资本的跨国公司是各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的政府为留住本国资本,通过立法放松管制、削减被称为社会包袱的社会福利,压制工会的实力,给资本以最大的自由和最优惠的待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由于发展经济的压力导致认识的偏差,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在劳资关系中失去了公正立场,通过立法扩大资方权利、增加劳方义务,并且消极进行劳动执法,不惜牺牲劳工利益来追求经济发展。这使劳工们在一定程度丧失了通过政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另外,各国限制移民的政策阻止了绝大多数人移居到工作条件和劳工政策能使他们的选择机会最大化的地方,而跨国公司可随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转移投资,使资本轻松地从劳动力成本高的国家转移至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这样资本的可选择性优势与劳工的无可选择性劣势的不平衡性成为“血汗工厂”恒久难除的重要原因。 
  2.劳动者社会地位低下。处于跨国公司底层的员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公司劳工,大多从事简单劳动,这种工作对劳动力人力资源素质要求不高,而这种劳动力又太多,与需求相比,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无限供给,所以劳动者丧失了与资本谈判的基本条件,跨国公司用非常低廉的价格、非常恶劣的条件也可以招到工人,促成了劳动者地位不高,权利得不到尊重,更得不到保障。另外,劳动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权利受到侵犯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二)保护劳工权的必要性 
  1.劳工是跨国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保护劳工权利对跨国公司自身发展具有必要性。跨国公司的效益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积极性得到发挥,就有可能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水平,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效益;而且,公司保护劳工权益,劳资关系和谐,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留住熟练的技术工人,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另外,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长此以往也将影响公司的发展。 
  2.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压力。跨国公司侵犯劳工权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对劳工权保护规范的关注,国际和国内纷纷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和执行。部分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和投资者非常关注跨国公司的劳工情况,一些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出于对“血汗工厂”工作的劳动者的同情,要求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制造行为承担责任,并发起了一些消费者抗议活动。他们还经常与国际劳工组织结合在一起,要求跨国公司在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劳工权益保护的责任,迫使跨国公司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合约企业放弃以“血汗工资”、“血汗工厂”方式榨取剩余利润。 
  三、现有的劳工权保护法律规范及其缺陷分析 
   
  (一)国际规范的保护和缺陷 
  国际法对劳工权的保护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和自律性的指导宣言。(1)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规定了基本的劳工权;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工人的基本权利明确为四项“核心劳工标准”,其在2003年提出了体面劳动国别计划,截至2010年1月31日,共有44个执行中的体面劳动国别计划,目前有80多个正在制订中,它们为改善全球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国际法框架。(2)自律性的指导宣言。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联合国全球契约》《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人权和责任的准则》等;美国经济优先理事会制定的自愿性标准$A8000内容很多涉及劳工保护,其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这些法律规范通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对劳工权利的保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我们注意到,这些规则大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是一种“软法”保护机制@;或者说现在对于劳工的保护,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于劳工的保护责任,正处于一种由“道德”向“法律”过渡的初级阶段。这些“软法”具有很大的缺陷:(1)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劳工的参与。这些公约的内容都涉及到了劳工的权利,其制定理应有工人的参与,但制定者大多是中产者,劳工们的权利如何保障,受到侵犯如何救济,制定者都鲜有涉及。(2)公约只是原则性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效力,有些跨国公司只把其作为品牌包装的“公关工具”。(3)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立场、追求利益的不同,不同国家在推进跨国公司保护劳工权利方面程度不一,很多公约就很难得到广泛认可,适用范围就比较有限,以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为例,中国只批准其中的4个,而美国仅仅加入了其中2项。因此,“软法”更多的是一种道德的约束,不具备法律的执行力,怎样付诸于实践,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跨国公司违反了如何制裁,原则性的国际公约如何转化为具有较强执行性的国内法,并得到普遍的参与和执行,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国内法律政策的保护和缺陷 
  世界各国尽管大都制定了劳动法和公司法,内容涉及到国家对劳工的保护,公司对劳工权利不得侵犯,但尚有很多缺陷:(1)认识的错误。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认为严格的劳动保护法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为了果腹,就不能确保生存的体面,这种观念使国家在立法层面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劳动者的利益,对于其劳工保护责任最低的是不能侵犯,而没有把其定义为法律上的义务。(2)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就劳动条件而言,尽管各国法律禁止制造商要求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在最低工资以下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工人同意在其加人工会时被解雇,但是全球化削弱了国内政府有效规制劳动条件的权力,影响了国内政府选择适合国内的社会政策,从而造成了这类竞争。就工资而言,尽管发展中国家以更低的工资作为引进国外投资的比较优势,但是以低工资作为争取投资的努力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持续降低。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保护劳工的义务多靠跨国公司的自愿履行,而履行这些义务有时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效果当然也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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