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防范风险的法律适用——以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及中国强烈地震为背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唐烈英 吴长波 时间:2014-06-25

关键词: 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次贷危机/512 强烈地震

内容提要: 美国次级房贷危机、中国512 强烈地震,都使住房贷款机构陷入尴尬被动境地。保证保险能够防范次级房贷危机、化解银行贷款风险,避免按揭贷款买受人因意外事故引起的以房抵债、被迫搬迁等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业务量。但是,保证保险在实际中却没有推广应用,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保证保险的性质、统一相关法律规定;改变银行以强势地位强制推行贷款保险、保险公司设计理赔事项及计算保险费用不合理等情形;完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从2006 年春开始,美国次级房贷危机从金融市场逐渐向楼市、股市延伸。因次级贷款机构破产、楼市暴跌、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使美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在全球一体化、世界同居地球村的今天,美国金融危机风暴,逐步席卷欧盟和日本等世界金融市场乃至影响全球经济。

所谓次级贷款(subprime lending) 又称次级房贷,是指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数额较大的贷款,该贷款仅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个人以房屋作为还款担保,比以其他动产作为担保所贷款项的数量要大、期限更长。这就使次级房贷具有极大的潜在危机,这种危机一旦成为现实,极具破坏性,必然引起连锁反应。次级房贷危机主要表现为:首先,当众多收入不高的按揭贷款购房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无力偿还贷款,他们的住房将作为担保物被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机构) 收回抵债,陷入流离失所的困难境地;其次,贷款机构由于收不回贷款,无法向储蓄客户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在入不敷出、资不抵债之时,只得被迫申请破产保护;第三,大批房屋被迫出售或被拍卖,房屋价格急剧下跌,冲击楼市;第四,大量储蓄客户包括个人和企业因不能正常支取款项,导致心绪恐慌、生产生活无序,从而影响到社会安宁;最后,美国和欧洲各国买入大量由次级抵押贷款衍生出来的证券投资产品的许多投资基金,也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创,基金投资人遭受严重损失,对一国及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产生不良影响。次级房贷危机对我国金融市场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我国前几年购房贷款利率一直上升,2007 年后住房市场持续降温,住房销售比例在各大城市连续下跌。(注释1:据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数据显示,2008 年10 月前7 天,商品住宅期房日均签约量为69 套,同比去年下降了72 %。凤凰网:http:// finance. ifeng. Com/news/hgjj/20081015/179006. shtml ,最后浏览时间:2008 - 10 - 16。)虽然我国没有美国那种专业的次级贷款市场,但是,借款人(注释2:本文所称”借款人”是指住房按揭贷款的买受人。)的信用程度和收入水平不高,再加上天灾人祸等事件(注释3:截至2008 年10 月我国发生的主要天灾人祸有:1 月中旬到2 月初,遭遇了历史罕见的特大低温雪凝灾害;5 月12 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 0 级“5·12 汶川大地震”;3 月14 日西藏拉萨发生了严重的“打砸抢”事件;入汛期发生了洪涝灾害;4 月28 日,山东发生了“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次级贷款的因素。

2008 年5 月12 日,中国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八级强烈地震,四川北川县,房屋塌陷挤压,整个县城房屋、道路全部毁坏,原来的县城已经不复存在;离成都不远的都江堰市,大批大楼新房旧屋倒塌倾斜裂缝,道路变形、交通中断;绵阳地区的绵竹县,房屋土地道路垮损破裂……。“5·12”地震造成数以万计的人员伤亡,数以亿计的财产损失。在伤亡的人里,不乏借款人;在毁损的房屋中,很多是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地震给人们留下许多难以忘怀的记忆,也留下不少耐人探讨的法律问题。比如,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人亡屋毁,没有还完的贷款怎么办? 购买的期房已经建成还没有交付就全部毁损,贷款由开发商还是由买受人偿还? 房屋毁损是不可抗力的地震造成的,开发商和买受人是否都免责? 买卖双方免责了,银行的贷款又怎么办? 屋毁人伤,该贷款还还不还? 屋在人伤,国家的灾后补贴不足以偿还贷款,该房屋是留给地震后伤残尚且逃生的人居住还是交给银行用于抵债? 不能用于抵债,银行的损失由谁来赔偿? 用于抵债,这些伤残的没有能力还债的人又在何处居住? 地震中损坏的已经交付给借款人的房屋,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的借款人又用什么财产来承担责任?……

美国次级贷款引发的金融危机,中国“5·12”强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都与贷款机构的贷款利益得失有关,如何控制和解决这一系列危机和问题? 除了经济调控、政策调整、国家扶持、发展生产力、鼓动全民众志成城和衷共济、争取外援⋯⋯等等措施之外,有没有一种在次级贷款危机、强烈地震灾害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制度,使这些问题出现时就有明确的答案? 一国完善的法律制度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天灾人祸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有所预料从而有所规制?

事实上,无论是美国、中国还是世界诸多国家,对于难以预测又随时可能发生的天灾人祸,都有防范的诸多方式和制度,其中,保险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并实施的一项制度。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的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1]

一国的贷款机构,因发放贷款而成为债权人,对借款债务人用于抵押或按揭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在其不按时甚至于不清偿贷款债务时,对担保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对贷款机构而言并非万事大吉。在债权存续、借款人还款的漫长期间,贷款及住房面临许多侵害:比如,房屋买卖发生纷争借款人不偿还贷款、借款人行为能力发生变化后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因收入流中断无法偿还贷款,购买的期房没能建成、房屋遭受毁损灭失、借款人流离失所不偿还贷款, ……等等,这都可能危害贷款债权、使担保物权无法实现。各国法律规定用于担保房屋产生的按揭权或抵押权具有保全效力,但是,在担保人对担保房屋价值的减少没有过错时,贷款机构作为担保物权人就房屋价值减少部分不能要求担保人另外提供担保;担保房屋价值的减少或消灭的部分,就可能使贷款机构与担保人同样遭受损失。在贷款收回之前,贷款机构承受着由诸多原因可能引起的收不回贷款的风险。贷款机构以经营资金融通为业务,威胁贷款安全的任何风险都不能忽视。如何合法有效地化解风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金融机构除借用债的担保外自然需要求助于保险。

同样,从借款人来说,风险事故的发生有可能造成贷款所购住房损坏或灭失。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借款人即使讲信用也自信有能力还贷,事实上也难保自身能力、经济收入等方方面面在漫长还款期间没有任何变化。风险事故的发生、经济收入的变化、诸多意外情势的出现,在贷款归还完毕前,负债还款的压力会使忙于应付因风险事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借款人不堪重负,当借款人无论如何努力也无法按时还贷甚至不能还贷时,其住房依法(注释4:2005 年12 月2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 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应当用于贷款机构实现其担保权。这会给借款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居住上的困难、使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但是,如果借款人在贷款买房时,就购买贷款保险,这种重负就由保险公司承担,其负担和压力就会得到大大的缓解甚至消除。因此,借款人也需要住房贷款保险。

就借款人和贷款机构来说,保险是风险防范的措施之一。当借款人作为投保人遭受意外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还债能力下降或者无能力还贷危及银行债权时,或者是用于担保的房屋意外毁损灭失、危及银行的担保物权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贷款负代偿责任。这无疑将会把本由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搬迁房屋、以房抵债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部分或全部地转移到保险公司,减少银行机构的资金风险负担保证银行的正常营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进而起对防范次级房贷危机起到一定的作用。

保险公司承担借款人还贷、银行能够收回贷款的行为,是担保行为还是保险行为? 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看,定金、留置依法不能在借贷合同与借贷保险合同中产生和适用。(注释5:详见《担保法》第89 、84 条。)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保险公司为众多借款人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贷款归还担保,采用质权方式,需要多少动产或者权利? 银行是否要有专门地方来保管数额巨大的动产? 采用权利质权担保住房贷款有诸多的局限性:比如,能够出质的权利有限、出质的权利期限不长、权利质权的程序繁琐。[2] 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已经将借款所购住房抵押或按揭给银行,保险公司重复采用抵押或按揭物保方式,提供的物保一样存在毁损灭失的可能,因此,保险公司采用抵押或按揭的物的担保方式并不能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没有特别意义。实践中,没有保险公司采用质权、抵押或按揭方式为借款人还款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为住房按揭贷款的归还提供保证担保在实践中有所运用。保险公司保证贷款归还的行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主要有“保证说”和“保险说”两种观点。“保证说”认为,保险公司的保证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一项担保业务,其法律关系由担保法调整,借款人为被保证人,银行为债权人,保险公司是保证人,其所提供的是一种有偿的保证担保。“保险说”肯定保险公司的保证行为是保险险种之一——保证保险;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保险法调整,借款人为投保人,银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保证贷款的归还是保证保险行为而非担保行为。所谓住房按揭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借款人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按揭权人(指贷款机构) 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投保人违约行为或遭遇其它不可抗力时不能偿还贷款,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是伴随社会需要出现的新型险种,与保证担保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都是主债权债务关系之外产生的法律关系,都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障。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从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来看,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以转移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风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收回贷款负责。保证合同不以风险的发生为要件,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要件,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第二,从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来看,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或者说,借贷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又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不具有双重身份,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第三,从是否有偿来看,保证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无法从债权人处获得任何对价,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实体上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仅仅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3]

第四,从合同的生效来看,保证保险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为要件,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即使已经成立生效,甚至已经履行一定的期限,只要投保人不续保,不按时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会终止效力。保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证人不用交付任何物或权利,只须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第五,从责任方式来看,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保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后,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保证合同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不是代位求偿权。

第六,从保证的范围来看,保证保险对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其责任范围只及于保险金额限度内;超过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保证的范围可以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从承担责任的事由来看,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只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仅要求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对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原因也做出了特别的约定,即只有当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原因恰是投保时约定的保险事故事由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等情况均可约定,发生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只要借款人没有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都必须承担保证责任,至于借款人未履行债务的原因在所不问;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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