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缓刑管理体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司绍寒 时间:2014-10-06
    (二)考验帮助主任
    为推动考验帮助质量的提高,每个地方法院任命一位考验帮助主任。他们是考验帮助人和服务人员的直接上司。考验帮助主任的正确选择和任职资格是解决考验帮助工作质量和单位运转困难的主要前提条件。与职业联合会和实践工作相联的较高的任职资格为主管地方法院院长提供了在挑选和任命新的考验帮助主任和其代理人时标准。
    (三)兼职考验帮助人和义工⑥
    吸收兼职考验帮助人参加考验帮助,通过利用外部专业人员和现有的社会资源支持专职考验帮助人的工作,为扩大提供被考验人多种服务。义工应仅为不需要特殊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的职位而招募。考验帮助主任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是否及可能需要安排兼职考验帮助人和义工职位。
    兼职考验帮助人和义工是有区别的:兼职考验帮助人可以取代专职考验帮助人独立承担责任;而义工是附属于专职考验帮助人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兼职考验帮助人仅根据法院依《刑法典》第56条d第5款作出的裁定履行考验帮助人的全部职责。义务支持个别的专职考验帮助人或总考验帮助单位并在其授权下活动的其他全部人员,都是义工。
    义工更多的是在专职考验帮助人的指导下,取得被考验人同意后工作。他们可以持续或者间断地为单个或多个被考验人提供服务。专职考验帮助人,义工和被考验人决定各自合作的具体形式。专职考验帮助人应经常从义工那里获得考验帮助的过程信息,但专职考验帮助人仍承担全部责任。此外,义工还可以被安排从事下列工作:寻找住处;安排业余时间;管理债务;寻找工作和教育机会;陪同前往国家机关;在小组工作,项目工作和公开工作中提供支持;在各种日常生活问题上提供支持。
    一般有两种被考验人的考验可以考虑招募义工:一种是需要重构其日常生活的;另一种是需要有目的的介入个别生活领域的。一般在有危险的罪犯的考验中不考虑招募义工。在特定的个别活动中使用义工应有其特殊原因,并且需要考验帮助主任的同意。
    义工应适合公职工作并有正当的动机。这点特别适用于青少年被考验人的照顾和监管,以及在个别情况下的危险的被考验人的监管。专职考验帮助人在选择义工时,应特别注意那些已经经过深思熟虑,准备和司法行政机关合作的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义工由专职考验帮助人依各地方法院院长和考验帮助主任制定的规定单独选聘。义工需要通过专职考验帮助人给予专业准备和指导。义工的任职培训必须在人事和经济条件上给予充分保障。
    (四)保障措施⑦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对于中级(gehobene)社会工作者,拜仁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共有288个考验帮助人编制单位和附带的8个法院帮助编制单位。拜仁州2004年的考验帮助任务比前一年有所增长。监督数量与前一年相比增加了1.96%,全州合计28222件。缓刑数量增长1.32%,达到22595。平均每个考验帮助人监督78.4个缓刑犯。这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2003年79.93,2002年80.08,2001年78.76)。任务下降的原因是2003和2004年预算为中级社会工作者增加了20个新的附属编制单位⑧。
    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拜仁州法院系统288个编制单位上共有320位专职考验帮助人。2008年12月31日共有24822人处在考验帮助监督之下。被考验人的数量与前一年相比上升了3.49%。平均每个考验帮助人监督87.89个人。全州兼职考验帮助人共有116位,监督127位被考验人。任何有兴趣从事名誉考验帮助工作的人,可以向考验帮助主任或考验帮助协调中心登记。
    在拜仁州,考验帮助人使近65%的被考验人成功摆脱犯罪生活。
    在所有的考验帮助位置,还建立了现代化的服务单位组织形式。自从2000年春,拜仁州投入了120万欧元,给全州考验帮助人和服务人员都配备了RESODAT数据处理系统和网络计算机。
    四、评价与思考
    (一)对德国缓刑管理体制的评价与思考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虽然联邦法律中有对缓刑、假释的规定,但联邦司法部不负责这些事务的管理,缓刑、假释和行为监督的执行属于各州立法权范畴,由各州法律授权各州司法部进行管理。
    考验帮助人负责缓刑和假释考验,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由地方法院任命、指导。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附属于州高等法院,仅仅是协调咨询机构,而不是考验帮助人的主管机关。
    法院监督的一部分只能相当于中国社区矫正中的审前风险评估制度。法院监督虽属于检察院领导,但是由于德国检察院设置在法院内,所以间接受法院领导,并与法院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合作。
    德国考验帮助的一个特点是个别州允许考验帮助和法院帮助私人化,将考验帮助工作交由私人承担,由国家支付报酬。这在德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虽然事实证明考验帮助由私人承担并不会导致严重问题,但在法理上还是存在一定得障碍。
    (二)对德国缓刑考验工作人员的评价与思考
    在德国,德国的考验帮助人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由法院聘任,承担着缓刑和假释考验以及行为监督的绝大部分任务。考验帮助人有专职和兼职两种,但都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生活阅历。德国的考验帮助人的任务非常明确:一方面出于保护社会安全的角度对被考验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出于帮助其再社会化的目的为被考验人提供帮助。这对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设置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义工的设置经过了非常仔细周到的考虑。设置义工条件,义工的具体工作职责、任职资格和培训计划都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惯例。在这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研究。
    德国社会非常注重劳工保护,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样。个人承担过于繁重的工作任务是不符合德国社会主流思想的。德国社区矫正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被纳入工作发展规划,不断增加工作人员的编制,降低人均工作负担。特别是在管理中采用了先进的数据处理系统,简化了工作,提高了效率。


    注释:
    ① 行为监督规定于《刑法典》第68条至第68条g,是一种不剥夺自由的改善和保安处分。考验帮助人与行为监督人一同对被科处行为监督的被告人进行监督管理。
    ② http://www. justiz.bayern.de/gericht/olg/m/bwh/index.php
    ③ Konrad Be und Gertraud Koob-Sodtke: Die Strukturreform in der Bewhrungshilfe in Bayern, S. 1.
    ④ http://www. justiz. bayern. de/gericht/olg/m/bwh/index. php
    ⑤ http://www. justiz. bayern.de/ministerium/berufe/bewaehrung/00051/
    ⑥ Qualittsstandards in der Bewhrungshilfe in Bayern,S. 24-29.
    ⑦ Konrad Beund Gertraud Koob-Sodtke:Die Strukturreform in der Bewhrungshilfe in Bayern, S. 4.
    ⑧ Konrad Beund Gertraud Koob- Sodtke: Die Strukturreform in der Bewhrungshilfe in Bayern, S.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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