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区矫正制度介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涛 田心则 时间:2014-10-06

    日本的犯罪人处遇制度分为三种:司法处遇、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内处遇。司法处遇是指从犯罪的立案开始到刑罚的执行或改造保护终了为止的一连串的刑事司法过程中,从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搜查到决定处遇的刑事审判为止的阶段上的犯罪人的处遇。①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内处遇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前者是指将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收容于监狱等一定的强制收容设施中进行处置,而后者则是指不将犯罪人收容于监狱等设施之内,而让其在社会上一边过一般生活,一边用指导、援助等方法使其改造自新的措施,这实际是一种广义上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日本社会内处遇制度概况
      (一)社会内处遇制度的沿革
    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制度起源于江户时代的“人足寄场”制度,而将其予以初步制度化的则是旧的《少年法》。二战以后,为了对付战后因为社会不安而增加的犯罪,日本于1949年制定的《犯罪人预防改造法》正式确立了在1948的新《少年法》中就已经施行于少年的保护观察制度。1950年,日本又制定了《紧急改造保护法》,确立了社会内处遇制度的另外一种重要类型即紧急改造保护制度。此后,随着1953年和1954年日本刑法的部分修改以及1954年《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的制定,保护观察制度对缓期执行的成年人也开始适用。至1955年,以《恩赦法》的制定为标志,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基本上全面确立了起来。
      (二)实施社会内处遇的机关
    日本实施社会内处遇的机关主要有:法务省的相关部门、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保护观察所。
    1.法务省内与实施社会内处遇有关的部门主要是法务省保护局、中央改造保护审查会和矫正保护审议会。其中,法务省保护局内设有总务处、调查联络处、观察处以及恩赦处,它是掌管社会内处遇行政事务的中央机关;中央改造保护审查会由法务大臣任命的委员长以及4名委员组成,委员长及委员的任命需要得到众、参两院的同意,其所管辖事务为“向法务大臣申请实施特赦,对特定人的减轻刑罚、免除刑罚执行和对特定人的复权”以及“对地方改造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在审查之后进行裁决”;矫正保护审议会由40名委员组成,负责回答法务大臣的咨询,对有关矫正以及改造保护的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
    2.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设于全国8个高等法院的所在地,由3名至12名专职国家公务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审查许可假释及取消该假释、对保护观察所的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此外,其还具有对缓期执行而交付保护观察者决定暂时解除保护观察的权限。
    3.保护观察所设于全国50个地方法院所在地,即各地道府县各设一个。除此之外,还有3个支部和27个派出机关。保护观察所内配备有保护观察官和法务事务官,具所管辖事务为:保护观察的具体实施;引导一般舆论,调整和改善社会环境;协助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民间活动;对恩赦的向上申报,等等。
      (三)社会内处遇制度的实施人员
    在日本,实施社会内处遇的人员有以下几种:保护观察官、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和民间志愿者。
    1.保护观察官工作于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和保护观察所,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与犯罪人的改造保护及与犯罪预防相关的专门知识、从事并领导保护司针对各类社区保护观察对象,进行保护观察、人格考察等改造和预防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保护观察官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与被保护观察者进行面谈,阅读少年登记簿、少年调查登记簿、刑事记录等资料,和保护司进行充分地交流并制作各种调查计划和处遇方案。由于保护观察官的日常工作细碎而且量大,因此不得不将许多工作委托给在人数上更多的保护司具体承担。
    2.与保护观察官的国家官员身份不同,保护司是“具有社会奉献精神,在帮助犯罪人改造自新的同时,努力启发有关犯罪的舆论,从而净化地域社会,为个人以及公共利益作贡献②的民间志愿者。能够胜任保护司工作的人选一般都是在人品及行为上具有社会名望、具有履行职务所必要的热情及时间、生活安定、健康而又有活力的人。他们由法务大臣在听取保护司选考会的意见后直接任命。国家对保护司不支付工资,但是支付进行保护观察活动所需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此外,保护司还享受非专职的国家公务员的待遇,适用《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法律。保护司的编制预定在52000人之内,但是自1985年以来,其实际人数一直保持在48000人左右,截至2002年1月1日,其人数为49003人。③
    3.改造保护法人是以1995年所制定的《改造保护事业法》为依据,由法务大臣许可从事改造保护的民间团体。
    4.民间志愿者是指纯粹从民间人士的立场来帮助社会内处遇事业的组织和个人。属于此类组织的很多,比较大和比较知名的有改造保护妇女会、大兄弟姊妹会(Big Brothers and Sisters Movement,缩写为BBS)、帮助雇佣业主会,等等。
    由以上日本参与实施社会内处遇制度的人员构成不难看出,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制度注重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即通过动员民众对犯罪者进行社会化改造和保护的热情及能量,从而真正使日本的各项社会内处遇制度落实于民间,扎根于社会。显然,这正是社区矫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关键之所在,也符合了社区矫正制度所要求的民间自治、社区自治的本意。
    日本的社会内处遇制度实际上是由各个颇具特色的制度所构成的一个整体,这些制度除了包括前述的保护观察制度、紧急改造保护制度之外,还包括假释、缓期执行、恩赦、时效以及社会服务令等,但其中主要的也是具有比较鲜明的日本特色的乃是前两种制度,因此本文以下主要介绍保护观察制度和紧急改造保护制度。
      二、日本社会内处遇制度种类之一:保护观察制度
    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是以对被保护观察的人(被保护观察对象)进行指导、监督、辅导和援助为内容,旨在通过前述措施的实施使其悔过自新,过上一般的正常生活的处遇方法。主要包括终局处分型的保护观察、缓刑型的保护观察及假释型的保护观察。前者是指作为终局处分的保护观察,它是从其它处分中独立出来的,作为一种制裁的保护观察;中者是指缓刑式的保护观察,它是附随于缓期宣告或缓期行刑的保护观察;后者假释型的保护观察则是指与假释相伴随的保护观察。具体而言,日本的现行法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保护观察:一号观察,是指对接受《少年法》第24条第1款第1项的保护观察的人所实施的保护观察;二号观察,是指对从少年院中被假释出来的人的保护观察;三号观察,是指对被假释的人的保护观察;四号观察,是指对被判处缓刑、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附加保护观察的人的保护观察。以下ABC三图是有关四种保护观察从1998年至2002年适用状况的近5年统计数据,④基本反映出了日本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此四种保护观察运用的具体现状。
      A:新适用保护观察制度的人员数量图
    附图
      B:结束适用保护观察制度的人员数量图
    附图
      C:年度末仍在适用保护观察制度的人员数量图
    附图
    由图表A、B、C可见:
    1.从适用数量的总量上来看,日本每年对此四种保护观察的适用相当稳定,无论是每年新适用保护观察制度的人员数量、还是每年结束适用保护观察制度的人员数量以及该年度末仍然在适用保护观察制度的人员数量都没有明显的可以表明适用增加或者减少的趋势。此种制度运行趋势的平稳态势乃是日本保护观察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从另外一个层面而言,这也是日本近年来犯罪率相对比较稳定的一种重要表现。当然,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正是这种数量总量的稳定才使我们进一步分析每一种保护观察制度适用数量的增减变化状况具有了可以比较的意义。
    2.从适用保护观察制度的种类数量来看,一号观察每年新适用的数量有逐年减少之势;二号和三号观察每年新适用的数量则是逐年增加;四号观察的适用虽然在2000年出现了突然增多的局面,但是其总体适用趋势仍然是逐年减少。依照日本保护观察制度四个种类的特征来对一号至四号保护观察进行归类,一号、二号属于假释型的保护观察,三号属于终局型的保护观察,四号则是缓刑型的保护观察。所以一号至四号保护观察适用数量的变化趋势亦大体上反映了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对缓刑型、假释型、终局型保护观察适用偏好的发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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