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缓刑管理体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司绍寒 时间:2014-10-06

一、德国的缓刑制度概况
    德国的缓刑制度规定在《刑法典》第3章第4节缓刑交付考验中,包括第56条至第56条g的缓刑交付考验(Strafaussetzung zur Bewhrung)和第57条至第57条b余刑缓刑交付考验(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zur Bewhrung)。
    德国《刑法典》第3章第4节缓刑交付考验虽然仅针对自由刑,但是德国的剥夺自由的改善和保安处分、罚金刑和执业禁止都可以缓刑。其缓刑后或者直接发布考验指示,或者附加行为监督,若有违反义务之行为,撤销缓刑判决,继续执行原来的判决。本文讨论的仅是自由刑的缓刑。
    缓刑交付考验相当于中国的缓刑,法院在全面评价被告人,特别是考虑被告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生活状况和缓刑对他的影响后,根据可期待性的要求,法院认为判处的刑罚已经起到了警告作用,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并且满足刑期限制后可以判处被告人缓刑交付考验,并规定2年以上5年以下的考验期间。
    自由刑余刑缓刑交付考验(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zur Bewhrung)即我们通常说的假释。就其本质与名称上讲,“自由刑余刑缓刑交付考验”比“假释”更符合该措施本身的性质。自由刑余刑缓刑交付考验又分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他们的适用条件分别规定在《刑法典》第57条和第57条a中,除刑期有所区别外,自由刑余刑的缓刑都需要法院在全面评价被告人,特别是考虑被告人的人格、履历、犯罪情节、事后态度、生活状况和缓刑对他的影响后,根据可期待性的要求,认为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犯罪。德国假释犯与缓刑犯在考验期间所应遵守的义务和指示、考验内容的嗣后变、缓刑的撤销、刑罚的免除等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
    在缓刑考验期内,法院可以规定有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的义务,以补偿其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法院可以规定的义务有:(1)尽力补偿犯罪造成的损害;(2)如果与行为和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向公益机构支付一定的金额;(3)提供其他公益劳动;(4)向国库支付一定的金额。只有当有罪被告人不能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时,法院才可以规定(2)到(4)项所述的义务。如果有罪被告人自愿以承担适当工作来补偿其所造成的违法行为,且其愿望能够实现的,法院原则上不规定义务。为防止有罪被告人重新犯罪,法院在考验期间还应给予有罪被告人指示。这些指示包括:(1)遵守关于居住、培训、工作时间、业余时间、调整其经济关系的规定;(2)定期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报告;(3)不得与可能提供再犯机会或诱惑其再犯的特定人或团体接触、交往,不得雇佣、教导和留宿这些人;(4)不得持有、携带或保管可能向有罪被告人提供再犯机会或诱惑其再犯的特定物品;(5)履行赡养义务;(6)接受限制其人身的治疗或者戒除瘾癖的治疗,收留于适当的教养院或其他执行机构的指示必须征得被缓刑人同意。法院可以在缓刑开始后变更义务、指示。如果被缓刑人对其将来的生活方式能作出适当的允诺,且可期待其遵守诺言的,法院原则上可暂时不作指示。法院没有撤销缓刑的,考验期满后免除刑罚。如缓刑期间发现有的情况重新犯罪,屡次或者严重违背指示,或严重或屡次违背义务则撤销缓刑重新收监执行。应当裁判是否撤销缓刑时,法院要给予受有罪判决人口头陈述的机会。被告人不服裁判的,准许申诉。
    二、德国的缓刑管理体制
    (一)考验帮助的组织体系
    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权由各州行使。因此,各个州的考验帮助组织体系是不同的。大多数考验帮助在组织上隶属于各地方法院。实际的组织、职务监督和考验帮助的改造由各个州负责。下面以拜仁州为例加以介绍:
    1、组织架构。在2002年12月1日在慕尼黑州高等法院设立拜仁州司法部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该中心协调处在拜仁州考验监督组织中的地位如下:
   
    2、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的职责。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负 责咨询、协调、规划本州范围内的考验帮助、行为监督① 和法院帮助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②:(1)专业咨询与协调工作:考验帮助、行为监督和法院帮助的进修和监督;组织质量标准;考验帮助主任的专业指导和协调;行为监督处的专业咨询;司法部的咨询;与州高等法院院长商定后参与业务考试;兼职考验帮助人的资助和协调;数据统计。(2)人事方面的工作:在设置、定期考核、晋升决定和任命考验帮助主任是提出意见。(3)规划工作:参与制定人事发展计划;发展和调整考验帮助、行为监督和法院监督的专业标准;发展资格条件;发展申请和选拔程序;建立考验帮助、行为监督和法院监督数据库;制定业务考试大纲。
    3、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负责人。拜仁州司法部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承担了全州范围内的多项规划、咨询、协调任务,受到拜仁州司法部的专业监督。中央协调处负责人由法学家担任,其可以将职责委托给考验监督主任。在考验帮助人和法院帮助人的所有问题上,其全力与州高等法院院长、法院检察官、地方法院院长、高等检察院检察长和考验监督主任合作。如:(1)为建立全州统一的考验帮助人申请和选拔程序,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发展出一套推荐谈话的总的标准,该标准根据拜仁州司法部实际问题制定并具有拘束力;(2)为建立拜仁州境内统一标准,需要撰写考验帮助人业务考试手册。该业务考试涉及到中央协调处的所有职位,应保障考验帮助人符合规定地完成任务且可以保证质量;(3)在可支配的财政范围内,中央协调处每年要利用适当的进修计划拓展和深化考验帮助人的专业能力。进修计划用旨在帮助考验帮助人各自监管和监督工作的规划予以补充。
    (二)考验帮助的私人化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巴登—符腾堡州将部分考验帮助和行为监督私人化,2007年1月1日起全部私人化。汉堡州也同样计划将考验帮助私人化。考验帮助私人化是存在争议的,因为无法明确解释私人化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开放公共事务有什么样的优点和缺点,“私人”考验帮助如何转化国家行为。与典型的管理工作和盈利性工作不同,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刑事执行工作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即使罪犯在私营企业工作也是这样。巴登-符腾堡州是唯一一个将国家考验帮助转移至自由承担者的州。如同拟达到的目标设定的那样,在没有质量损失的情况下,巴登-符腾堡州提高了10~15%的效率,并且还可能更高。考验帮助的质量是更高的价值,因为考验帮助人用其对被考验人的工作为内政安全做出了贡献。当国家将考验帮助人从事的控制和再社会化作用交出并将其转交给“私人社会工作者”时,并不是带来了在内部安全与权利问题上非常敏感的公共化的问题。在考验帮助和法院帮助私人承担上,司法仅有有限的影响。所以就有如何保证私人接受和执行监督任务,或者这些人是否可以以负担过重等理由拒绝法院的任务这样的问题。
    但是拜仁州司法部不承认任何考验帮助的私人化,因为国家必须全额资助私人考验帮助人,而不与考虑任何费用。拜仁州多年前就不断寻找一条国家考验帮助和法院帮助体系全面改革的道路,以达到在高速和持续增长的任务的情况下改善任务完成效率③。
    (三)法院帮助④
    1978年,拜仁州引入了法院帮助(Gerichtshilfe)制度,司法社会工作者增加了一项新的重要工作领域。法院帮助接受检察院、初审法院和地方法院、赦免主管机关的任务安排。法院帮助人在组织上接受检察院的领导。法院帮助职务设于奥格斯堡、梅明根、慕尼黑、纽伦堡、维尔兹堡检察院。
    拜仁州考验帮助的架构,考验帮助人和法院帮助的职责不是通过州法律予以规定。核心规定包括2003年1月15日拜仁州司法部关于考验帮助、行为监督和法院帮助的公告和2004年6月28日对该公告的修改。组织和职务监督方面,拜仁州考验帮助人受到地方法院院长的监督。拜仁州因此作出了保留传统架构的决定,而没有采用统一社会服务机构。也就是说,地方法院的考验帮助人和检察院的法院帮助人固定承担各自不同的任务。
    法院帮助的任务是在侦查、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程序的不同阶段通过研究成年罪犯的个性和环境,帮助检察院和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帮助包括:调查起诉者和有罪被告人的个人关系和经济关系;制作适合的考验监督建议;确定违反义务的原因;检查赦免理由;在成年人刑法范围内使行为人和受害人庭外和解。在侦查阶段,法院帮助承担下列工作:确定行为人相关的法律后果;为考验帮助人选择适合的被考验人;补充法院医生和心理医生的鉴定;引导和介绍第一帮助和矫治措施。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帮助承担下列工作:考验义务与有罪被告人的生活状况相符;给予法院裁判以重点;防止可以避免的考验撤销和收监服刑。在行为人和受害人庭外和解方面,法院帮助提供给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帮助是,在法庭外阐明犯罪行为并在一共同谈话中确定庭外和解的前提条件。这对被害人的好处在于行为人可以立即提供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公益劳动等,而无需被害人另行提起诉讼。对于行为人的好处在于,在履行和解义务后,在其行为严重程度之外,会考虑对其减轻处罚。
    三、考验帮助人
    (一)考验帮助人职责
    考验帮助人的职责包括根据《刑法典》和《青少年法院法》的规定照顾和监督处于考验期间和行为监督期间的青少年、未成年青年和成年人。如果被缓刑人接受帮助可以预防犯罪,法院应将其置于考验帮助人的监督与指导之下。凡自由刑超过9个月被宣告缓刑,且被缓刑人不满27岁的,法院原则上应命令其接受考验帮助。
    考验帮助的目标是促进和支持被考验人与国家和社会融合,引导他们过上没有犯罪的生活。考验帮助也要尽力保障公共安全。考验帮助人的工作要防止有罪被告人继续犯罪,帮助并照顾有罪被告人,在法院的同意下监督其义务及指示、建议和承诺的履行,考验帮助人应按照法院规定定期报告有罪被告人的生活状况,向法院报告严重违反义务、指示、建议和承诺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考验帮助人因此承担双重职责:一方面帮助和照管被考验人,另一方面监督他们。考验帮助人的照顾首先应被理解为帮助被考验人实现自立。它包括对必要的关系调整所需的动机和引导。包括诸如在人格、经济和其他日常问题上的咨询、支持和实际帮助,在与机关交流上的帮助支持,介绍矫治设施或者咨询机构(如嗜好咨询,债务咨询,婚姻教育咨询)以及利用现有的和应建立的关系网。对被考验人的监督包括监督其履行法院命令的义务和指示以及检查其日常生活(如居住情况,工作,教育等),主要是看是否有危险因素或再犯危险。
    考验帮助人采用社会工作的方法,以个案帮助为主,以社会小组劳动,项目工作和义务工作为补充。它也包括了集体劳动的方面。考验帮助在制定和执行其专业活动方式时,要以职业道德、被考验人的生活和问题实际情况,犯罪和法律经济及社会后果,防止再犯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为标准。从而确定在每个个案中拟采用的帮助和监督措施的强度。考验帮助人应建立与被考验人的透明、公开和明确的工作关系。其目的在于强化和发展被考验人的动机,支持被考验人,利用现有的资源和能力,以解决被考验人的个人问题。
    考验帮助人在德国的行为监督中也发挥作用。考验帮助人和监督处共同帮助和照顾被考验人。监督处在法院的同意下和考验帮助人的大力支持下监督有罪被告人的行为和指示的遵守。
    法院任命考验帮助人,其工作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以拜仁州为例⑤,专职的考验帮助人是该州司法部的工作人员。组织上隶属于各个地方法院。其上级职务监督者为各个地方法院院长。为履行职责,其必须拥有且可以正确使用的必要的社会教育、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知识,包括生活经历、识人眼力、现身精神、直觉、足够的体力承受能力、实施能力、矛盾解决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与被考验人建立关系的能力、组织技巧、任职资格和电子数据处理知识。专职考验帮助人的设置由地方法院院长负责。考验帮助人需要具备国家承认的社会教师或社会工作者学位(高专学历Diplom FH)。再社会化的重点选择或在学习中与犯人一起工作有重要意义,但不是考验帮助人的条件。同时也希望有其他职业经历的人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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