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国保安服务业法制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10-06

摘要:改革开放的今天,作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被人们称为“二公安”的保安服务业,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作为行业行为规范。鉴于这种情况,作者就保安服务业立法进行初步探析。
关键词:二公安;现代保安服务业;保安行业;保安服务立法;保安权利;保安义务
【正文】
    引  言
  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意识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想法──政府统筹统分社会资源,对于社会安全也自然由政府承担,在维护好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自然会使人们的个人安全得到保障。这样的思维惯性决定了我国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工作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人们安全需求的增长远远高于我国警力所能提供的安全服务的增长,也就是说,我国拥有的警力所能提供的安全服务远远难以满足人们对安全的需要。从目前人们的安全意识来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保安公司雇佣了大量的保安人员,在各种大型的商业性活动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保安人员,警察部门由于警力不足也从保安公司雇佣了大量的保安人员从事交通、巡逻等安全活动,以至于现在我国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的数量分别达到2300家和110多万人。[1]这些事例和数据说明在安全服务的力量中除了警察的安全服务力量,还应该有保安服务力量的存在。只有实现了这样的安全服务模式才能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个人的安全。

  我国保安服务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历经了24年实践探索发展,已初具规模。多年来,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推动下保安服务企业迅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的需要,尤其在法治化进程方面更是不尽人意。基本状况表现为:至今尚无有关保安服务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甚至缺乏法律、法规层面上统一的专门性规定,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及其管理主要依靠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以及散见于有关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不同时期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等。
 
  可见,保安服务业立法在我国并没有受到重视,又加上现在经济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先天的不足和急切的步伐使其夹杂着大量的弊病、漏洞与缺陷。为保证今后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的顺利进行,对保安服务业的历史、现状、立法必要性、立法设计等做一简要分析显得殊为必要。本文适应了这一需要,也因此而具有了意义与价值。 作者不敢奢望本文能为我国保安服务业立法提供精准的指南,但希望它能大致算是一个可靠的向导。
 
  一. 保安服务业释疑
 
  (一)中国古代镖局
 
  1.中国古代镖局的兴起  以有偿服务为显著特点的保安服务业,追根溯源,最早起源于中国古代。只是,那个时候称之为“镖局”或“镖行”,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则称之为“镖师”、“镖客”。[2]
 
  “镖”的释义是(1)“刀鞘末端的铜饰物,或为一种暗器,形如矛头,用以投掷伤人。”[3](2)“旧式武器,形状像长矛的头,投掷出去杀伤敌人。”[4] (3)“刀削末铜也,或称刀锋也。”[5] 以上是三种工具书对“镖”字所做的解释,望文生义可知“镖”实际上是一种武器。旧小说中称之为金镖,有“金镖压绿林”之说,其实金价高而质软,绝无用之制造武器的道理。金、斤二字同音,金镖者,斤镖也,镖这种武器轻了杀伤力太小,重了打不动,一斤一个较为合适,故又称之为斤镖。是镖师们比较喜欢和善使的武器。[6]
 
  镖局之所以称之为镖局,确实是和镖这种武器有关。镖局发轫之初,原始镖师的小推车上放着的生活日用品和武器中,最醒目的武器是许多斤镖,以便于遇到贼匪拦路时迅速“飞”出去,久而久之,世人就把原始镖师的小推车称之为镖车,镖局的名称也就确立了下来。还有一种说法是:“镖”是指镖师所护送的财物银两,所以镖局的人管外出执行任务叫“走镖”;财物银两被贼匪抢去称之为“丢镖”;贼匪们管抢夺镖师护送的财物叫“劫镖”、“夺镖”。我认为两说都有一定的道理,把两说结合起来,是比较完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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